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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外已有的非知名商标销售糖果

唐某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经批准进口一些糖果、饼干和果干在网上售卖,在买卖过程中,唐某发现有一种品牌叫EXfive的糖果销路特别好,而这种产品在中国境内并没有注册商标,也没有大的公司作为代理商在经营。唐某经过研究,发现这种巧克力糖的制作还比较简单,如果他在国内注册一个商标的话,也可以卖得很好。

对我国境内的消费者来说,exfive商标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也不为消费者所熟悉,如果没有经过该家公司的同意,在中国境内是可以注册这个商标的,也不会使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如果能够注册成功,唐先生将拥有这个商标在中国境内的使用权。就比如说著名的安踏品牌,他的商标和国外的一个著名跑鞋品牌Brooks(布鲁克斯)非常相似,它就是靠在中国境内抢先注册了商标,不得不迫使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Brooks退出中国市场。

当然如果唐先生要注册的这个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话,那恐怕就不行了,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以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一个商标只在其核定使用的种类商品上才具有排他效力。驰名商标的效力较之普通商标要强得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我国《商标法》第13条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隋况:(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商标实践中,即便能够抢先注册到驰名商标,如果被该厂家发现商标被他人使用,则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申请;如果驰名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正在核准注册,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核准后的撤销程序或核准前的异议程序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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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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