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是一家印刷厂的负责人,今年他接到朋友介绍的一单活,印刷一批产品包装盒,印刷量大概6万件盒子和5000个大包装盒,完工后却没有人来领取,而他朋友不久前也从公司离职,李甲很后悔当时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六万多件制作的纸盒丢弃了也是浪费,他联系到一个厂家,他们需要包装盒,就按成本价销售给了该企业。
买下包装盒的是一家小厂家,以制作皮鞋为主业,并不讲究产品的包装和品牌,而包装盒是一家皮衣公司的外包装。不久,这家皮衣公司的产品经理妻子买到了这家皮鞋厂的产品,发现包装盒居然是自己公司的外包装,装的产品却是皮鞋而不是大衣,于是就调查了一番。
经查询发现是印刷厂资金周转困难,皮衣公司的员工离职,无人付款导致印刷的包装积压,经调查印刷厂还有3万余件包装盒,皮鞋厂还有用剩的5千多只,皮衣厂觉得印刷厂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是指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了限制,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印刷厂就凭着朋友的一个电话,没有收到任何的文件或者合同就擅自印刷,也没有审查任何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承接业务,已经违反了商标印制的禁止性规定。
商标印制单位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印刷厂不仅印刷,还擅自将带有商标的包装盒出售给他人牟利,虽然买下包装盒的厂家并不是生产皮衣的,但也侵犯了皮衣厂的权利。对于印刷厂,要承担的责任有几个方面,首先,盗印品牌商标,尚不构成犯罪的,则涉及到两块:一个是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另一个是行政法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问题。印刷厂和被其侵权的企业之间存在一个民事关系:即盗印商标产生的侵权责任,而印刷厂和行政主管机关之间,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的许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或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或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或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如果印刷多的,那么可以构成心是犯罪,罪名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法律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