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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选矿设备,经销商公司名与之重合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建设机器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山宝”,“+山宝+SHANBAO”,“山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选矿设备、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械设备、回转窑、非陆地车辆发动机、弹簧(机器零件)、轴承(机器零件)、运输机传送带、机器传送带、破碎机、振动筛、皮带运输机、运输机(机器)。“+山宝+SHANBAO”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山宝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信義”商标,山宝公司的商标被江苏省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镇江市知名商标。山宝公司商标连续三次(每次有效期为三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建设路桥公司给山宝公司发函,称:为避免市场混淆,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15日内:保证今后不再使用“山宝”、“SHANBAO”及近似词语注册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域名或对外宣传,并不再对我司进行商业诋毁以获取不当利益。

山宝公司是否侵害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山宝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建设路桥公司的由于“山宝”、“SHANBAO”是上述商标的呼叫部分,与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相比,具有更强的显著性。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建设路桥公司主张,山宝公司以“山宝”、“shanbao”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山宝公司使用“山宝”为字号有其历史渊源。山宝公司也是建设路桥公司的经销商,山宝公司自2004年开始使用“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至今已持续使用十余年时间,在此期间,建设路桥公司、山宝公司双方有频繁的业务往来。建设路桥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山宝公司使用“山宝”字号可能会使相关公众造成一定混淆,但建设路桥公司此前不仅从未对山宝公司使用含“山宝”字号的企业名称提出异议,而且持续与山宝公司发生业务,在主、客观两方面认可了山宝公司使用“山宝”字号。山宝公司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已积累了相应的商誉,该企业名称承载了山宝公司的商誉,且除经销建设路桥公司产品外,山宝公司另有其他经营行为,山宝公司注册、使用“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建设路桥公司主张,山宝公司突出使用“山宝”、“江苏山宝”、“江苏山宝集团”“SHANBAO”、“SHANBAOGROUP”等标识,侵害了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使用,建设路桥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破碎机商品上的“+山宝+SHANBAO”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山宝公司亦生产破碎机等采矿、选矿设备,山宝公司生产的商品与建设路桥公司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山宝公司使用现企业名称之前,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就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山宝公司曾长期销售建设路桥公司的破碎机等商品,故山宝公司如果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则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山宝公司商品的来源与建设路桥公司商品造成混淆,从而构成侵害建设路桥公司商标权。

山宝公司辩称,其使用“山宝集团”、“江苏山宝集团”等标识系合理使用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审法院认为,山宝公司企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作用的部分是“山宝”二字,山宝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越短,越容易与建设路桥公司商标相混淆。

山宝公司在展会上、网站上、宣传手册上、商品上使用“江苏山宝集团”、“JIANGSUSHANBAOGROUP”、“SHANBAOGROUP”等字样,虽属使用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但该使用中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的是“山宝”、“SHANBAO”字样,既有突出使用上述字样的行为,也有非突出使用上述字样的行为,而无论是否突出“山宝”、“SHANBAO”字样,都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为与建设路桥公司具有关联。因此,山宝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建设路桥公司第854402号“+山宝+SHANBAO”、第215072号“+山宝”、第XX号“山宝”注册商标专用权。

山宝公司使用“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山宝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即完整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全称,不得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或含有“山宝”、“SHANBAO”字样的企业名称的简称。

原审法院依照《商标法》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山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害建设路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二、驳回建设路桥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2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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