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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将他人商标用作公司名称注册

沈洁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是一家保姆公司,他们在业界属于老大,注册了一些商标,有一些业界的其他公司就想“傍品牌”,其中有一家公司取名和他们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相同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某专卖店”、“某专修店”、“某专营店”等,应当是该商标注册人指定销售其商品或提供其服务的营业场所。

商品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使用“某专卖”、“某专营”、“某专修”等字样,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紧密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由于货源、专有技术、经营水平及店堂布局等方面的原因,其商品的真伪优劣及服务质量等也难以保证。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依法制止。用他人商标注册公司,我们向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反映后,目前等待处理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规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二、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予以纠正;凡将上述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的,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保姆公司的商标是一种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它主要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为了规范服务行业的商标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服务商标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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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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