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是一名工程师,三年前我和某工厂的厂长在一起吃饭,对方提起要生产一种产品,不过阀门密闭方面的技术不够成熟,希望我帮他们解决,经过长时间的研发,我研究了一种新型的阀门,解决了技术难题,我将样品给该厂查看,对方表示很满意。我们签订了一份《劳务报酬合同》,约定由我提供阀门的设计图纸,该厂进行生产,一次性给予我十万元劳务报酬。
合同签订后,我有些后悔,我花了大量的业余时间开发了这项技术,只获得五十元报酬,不过该厂规模不大,付给我十万元报酬也是他们不小的一笔研发经费。所以我想到要去申请一个发明专利,考虑到这项发明能够适用到很多领域,产生很好的效益,故而我和该工厂商议,是否由我来申请专利,该厂支付十万元费用后可以永久免费使用我的专利,而我可以把我的专利许可给其它工厂使用,收取专利使用费。但是该厂表示不同意,并且表示劳务报酬合同已经把我的发明“买断”,如果要申请专利也是由他们厂家来申请。请问律师,对方的说法是不是有法律依据,我能否申请专利呢。
沈洁律师解答,您在受托发明专利之前,并没有和对方签订委托合同,没有约定发明的专利权归谁所有,直到发明完成双方方才开始讨论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不过专利权和专利申请资格并不是一回事,您作为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有权申请专利的,只有当专利被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此时申请人才称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受托发明专利的受托人有权申请专利。如果专利申请不能被批准,可以使用自己的发明,但不能称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我国《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您获得专利权后,需要对外转让的,该工厂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这种申请权的转让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律师提醒:委托人如果希望在专利发明后专利权归自己的,需要在委托合同中加以约定,不加以约定的,属于发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