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老板是一家小型机械厂的厂长,在朋友的介绍下,他和来自常州的一名孙老板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孙老板是一家自动鞋套机的负责人,这家贸易公司有一项设计发明专利,脚一伸,鞋套就能自动包裹,和普通的鞋套不同,不会轻易脱落和松动。虽然生产产品较为复杂,但做生意不容易,江老板还是接下了这笔生意,并收取了百分之三十的订金。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表明,这是承揽加工,产品是拥有设计发明专利的,生产方不得擅自销售这些产品,生产完毕后,提货之前,支付百分之六十的货款,验收合格后,支付最后百分之十的尾款。之后江老板和员工日以继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鞋套机的生产。联系对方后,孙老板并没有派人付款,也没有人来提货。等了半个月后。江老板委托沈洁律师发了一份律师函,催促对方来提货和付款。
结果对方并没有给出任何回音,眼看日子又过去了一个月。工厂资金需要周转,从他处借贷需要很高的利息,而且产品堆积在厂里,占用了很大的库存,仓库里放不下,新的产品只能堆放在生产车间,连厂里的门卫室和厂长办公室都堆满了货物。正巧厂里来了客户,看到这些鞋套机后很想买下来,但江老板又担心以后孙老板说他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工厂赔钱。律师
江老板很想处理这批鞋套机,进行变卖,能够获得资金流,但又怕这些专利产品,如果转卖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他也不清楚留置抵债的物品能否转卖,和专利侵权有没有关系。
沈律师听了江老板的问询后,认为还是不要擅自出售这批货物为宜,虽然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进行规定,是否可以出售,但江老板的工厂和他人的贸易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虽然对方先违约,既不付款又不提货,定做人没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功有留置权。但这些货物不是一般的货物,是对方的专利产品,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进行销售,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
在目前这样尴尬的情况下最好是去法院起诉,江老板的工厂已经按照合同按时生产出了产品,但对方既不付款也不提货,判决胜诉后,可以对货物申请提存。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关于哪个部门为提存部门,《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诉讼后,法院会通知对方应诉,即便对方缺席不来,也可以作出判决,由法院决定如何处理。以后再和他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约定不付加工款或材料款超过一定时间的,可以转卖货物,解决拖欠的款项问题。这样到时候,就不会因产品有专利或者什么特殊情况,卖也不是,不卖也不是,位于尴尬的境地。也不会因考虑不周而利益受损,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工厂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