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向他人转让了一项专利,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后,支付了专利使用权转让费的预付款50%,取得专利文件后才发现该项专利已经过期,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某电机生产厂在考察市场的时候发现有一款机器很不错,很想生产这种类型的机器,后来在外包装上发现了专利号:****。通过包装上的电话和生产厂家名称,该电机厂找到了该厂谈合作,确发现该厂已经出于停业状态,该厂一位自称是负责人的金某称可以把专利卖给电机厂。
双方签订了一份专利买卖文件,约定把专利卖给电机厂,电机厂按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之后金某把专利许可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和生产图纸都交给了电机厂,电机厂签收了资料并打算开始生产。金某向电机厂索要转让费,此时电机厂听说专利转让要到专利局去登记,提出了要求,但金某称原厂家都关掉了,无法申请,按图纸生产就可以了,他自己也不懂专利的有关问题,让电机厂去打听,如何办理他都愿意配合。经查询该专利因无人续专利费,专利已经失效,不受保护。
电机厂询问接下去该怎么办?专利因没有续费或者过了保护期没有效后,他已经取得的专利使用权转让费应当如何处理?
《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的转让必须登记,你们之间的专利转让采取交付专利资料的方式显然没有完成真正的转让登记手续。
如果受让的是一个已经不受到保护的专利,你们订立的合同就丧失了存在意义,专利权人没有告诉受让人专利已经过期的信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受欺诈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损的一年内撤销合同。
从专利权人该厂家的负责人口述和表现来看,无知因素超过了欺诈因素,如果专利权人是受到知识的限制,无意隐瞒专利已经失效或者自己也不知道专利已经过期的,虽不构成欺诈,但双方误以为专利还有效,存在重大误解,合同如果继续履行下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重大误解的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已经交付的专利转让费可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