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某控制开关的发明人,其利用电子监控的方式在到达一定温度后直接断开电影,达到安全保护的目的,对该开关申请了专利。后来某工厂的负责人觉得这种开关比原来老的开关要精准,原先的开关利用金属变热变形的特点,控制开合和闭合要比老技术精准。不过该厂负责人认为其他方面还是自己原来的产品有优势,故而想在该控制部位使用他人的一部分专利。这部分零件在该专利产品中只占一小部分。
那么某厂负责人的想法,不使用整体专利技术,仅使用其中一小部分,而且两者产品的用途和领域也不同的,是否不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毕竟自己的产品没有和别人完全相同,仅有10%以下或者更少的部位相同。
那么该厂如果生产了这种产品,是否对他人专利技术构成侵权呢?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种保护不仅仅是对专利整体的保护,还涉及到专利产品每个零部件和每个部分的保护。
专利侵权并非一定要侵犯专利权的全部。若侵权产品完全使用了某一专利,那理所当然构成侵权,但侵权产品如果仅使用了专利的一部分,甚至侵权的比例很小,也不是专利产品的核心技术,又或者两者生产的产品不是用于同一领域,比如一个用于电流控制,另外一个用于温控,那么就要看具体情况。
任何产品的发明都不可能是完全和他人不同的,是全新的,或多或少利用到他人已有的发明,是否侵权就要看其产品的核心部分是否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只有了那些核心部分的产品才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
从该公司的描述看,该开关的控制部位用到了他人的专利技术,控制部位一般情况可以被认为是核心部分,哪怕这部分零件体积比较小,但技术含量的所在就是此处,故而该厂不应该侵犯他人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