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教授是某大学历史系教师,对民国史颇有研究,出了好几本关于民国历史方面的书籍,在民国史研究圈子里小有名气。张某是某名人之后,其祖辈及自己经历随着历史变迁跌宕起伏,张某非常想以自己家族这段经历为题材写一部书,为社会留下一笔精神财富。上海法律顾问得知其无奈自己年事已高,已无精力去收集、整理资料进行写作,于是张某慕名找到程教授,想让程教授代笔为自己家族写一部传记。程教授也感到张家故事很有可写性。双方签了一份协议,把酬劳和交稿日期约定后,程教授就开始自己的任务了。
在此之后一年的时间内,张某向程教授提供很多素材,与此同时程教授也多次走访张家的亲朋好友、到图书馆收集资料、甚至还去张某曾经工作和生活过的地方进行实地考察。经程教授的努力工作,该本传记如期完成,质量也得到张某的认可。但在书稿交付出版时,张某提出要求该传记他也应在上面署名并享有著作权。张某认为自己花钱请别人写传记,并且在写传记时自己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和意见,理所应当的享有著作权。而程教授认为,张某虽提供很多素材,但他并没有参与编写的过程,张某所说的意见无非是对我创作的要求,这种意见是不能算创作性劳动,所以他不应享有著作权。程教授虽是这么想,但自己也没有把握,于是他找到上海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听完程教授的叙述后,肯定了程教授的想法,认为该部传记的著作权应当属于程教授一个人所有。理由如下:从本案例来看,程教授受林某的委托为他创作传记,双方属于委托关系,因此创作传记也应属于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上海法律顾问提出委托作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委托作品不完全根据受托人的自由意志创作,要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的约束,所反映的基本上是委托人的创作要求。因此,张某的意见是对程教授写作的要求,不是创作行为,所以张某不能享有著作权。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程教授与张某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对著作权的归属并没有约定,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也只能归程教授所有。
本律师最后建议,在签订委托作品的合同时,应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以免以后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