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顾某是一位自由摄影师,有次顾某外出拍摄作品的时候,发现某处建筑外立面的广告所用的图片和自己的某副获奖作品非常相似。回家查看摄影集果然与某副获奖作品是一样的。经查寻得知,该广告系某广告公司受某行政部门的委托制作,用于美化城市环境,属于公益广告。和该家广告公司联系后,该公司声称不知道该照片是顾某的作品,即使是的话,他们公司也没有用来营利,而且是在无偿帮你宣传,再说他们也是受政府部门委托才制作的,要找就去找政府部门去。顾某对该广告公司不尊重摄影作品作者的行为极度愤慨,难道用于公益广告就可以拿别人的权益不当回事吗?是否是公益广告就可以随意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吗?于是,顾某找到黄律师来咨询相关问题。
上海律师仔细听取了顾某对整个案件的叙述,觉得顾某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意识非常强,这非常值得赞赏。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十)项的规定,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顾某对其获奖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任何人使用该摄影作品都应经过本人同意。广告公司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顾某的摄影作品,但在《著作权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中,并未将公益事业使用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因此,某广告公司不属于合理使用。该广告公司在未经顾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的行为构成对顾某著作权的侵害。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广告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最后提醒,用于公益宣传并不能够成为随意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免罪牌,未经同意,广告公司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即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完全可以要求广告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