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游先生现在美国某大学研究所的研究员,他在美国念完博士后,留在美国工作,现已加入了美国国籍。一年前,游先生把自己的一篇论文交给自己本科就读的一所国内大学的学报编辑部,希望自己的母校可以出版。后该论文被刊载该大学学报的某期上。该论文出版后,引起该领域相关人士的关注。游先生很开心,专门打电话到该学报编辑部表示感谢,同时还询问了一下稿费问题。本来游先生对稿费不是很在意的,知道大学学报支付不了很多稿酬的,只是想从另外一个方式来回馈母校。谁知学报编辑部答复:游先生现已加入美国籍,已不是我国公民,何况其作品已经在美国发表过的,所以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我们可以不支付给他报酬。听到这样的答复游先生很惊讶,隐约感觉学报编辑部的答复是不对的,但又不知道具体错在什么地方。于是游先生找到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本律师详细听了游先生对整个事情经过的讲述后,认为不管游先生现在的国籍是哪个国家,其论文同样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该大学学报刊载游先生的论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报酬。
因为《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美国与我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所以我国有关著作权的保护,除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都适用该公约的规定。
该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对于什么是“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根据游先生讲述其论文在美国出版时间和在中国出版时间的间隔不到30天,所以游先生的论文应视为“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学报编辑所称其论文已经在美国发表,所以其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也是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该学报已经侵犯了游先生的著作权中的使用其作品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律师特别提醒,在转载或使用外国人的作品时,切不可认为只要是外国人的作品就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该外国作品依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必须要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