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演讲稿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律咨询:高教授是某高校的知名历史学教授,著作颇丰。一次受邀到外地某所大学进行演讲。演讲那天会场人山人海,很多人慕名前来一睹高教授的风采,同时很多媒体也前来报道。那一天,高教授很受感动,心情也特别好,演讲获得非常的成功。

当天参与报道的有一家当地的都市报,该报在自己的周末特刊上报道了高教授应邀发表演讲一事,并将其演讲整理成文字,发表在该特刊上。高教授得知此事后,立即与该报社进行交涉,认为该报社未经许可就将其演讲整理成文字刊登,且未支付报酬,严重侵犯其的著作权,要求其停止刊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报社辩称,高教授的演讲是向社会公开的,该报当然有权报道。而且在报纸上刊登的都是一些褒扬高教授的文字,根本没有损害名誉的事实发生。并且其演讲属于即兴演讲根本谈不上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报社不存在支付报酬问题。高教授一时也糊涂了,自己的演讲自己不拥有著作权吗?带着疑问,高教授找到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黄律师听了高教授的讲述后,发表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虽然现在已是一个法制社会了,但仍有很多人对一些法律概念存在错误的理解,比如很多人就会认为口述的东西不能成为作品,更不用说其也会有产生著作权。其实任何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条件,都会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只要满足这个特性的智力成果就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并不要求必然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只要以某种客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可。当然那些没有表达出来或无法表达出来的独创性思想是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的。

本案中高教授的演讲是根据其个人的研究成果并加以现场的发挥而口述出来的,虽未用以物质载体加以固定,但可以被人们听觉感官所感知,符合著作权法对口述作品的定义。该报社未经高教授的同意擅自将其口述作品以另一种形式复制,并且未支付相应的报酬,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以,该报社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高教授可以要求该报社承担停止刊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