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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律咨询:邹经理是某家用电器公司总经理,公司最近生产了一种新产品准备推向市场,为了更好配合该产品的营销,专门聘请了一家专业设计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进行设计。该产品推向市场后,非常受消费者的欢迎。公司大老板对邹经理的营销策略非常满意,也对此专门进行了嘉奖。两个月后,一家竞争对手公司也向市场推出类似的新产品,特别是该产品也采用了类似的营销策略,加上该产品采取了低价策略,对邹经理公司产品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更可气的是该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邹经理公司的基本一致,除了公司名称和极个别的字有所变化,其他都是一样的。邹经理想这公司盗版了自己公司的产品说明书,而且自己公司为此产品说明书支付了不菲的设计费,所以邹经理专门向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询问电子产品说明书是否享有著作权?

【法律顾问分析】沈洁律师仔细听取邹经理对整个事情经过的讲述,认为邹经理的公司对该产品说明书享有著作权,不能因产品说明书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在作品范围内,就否认产品说明书拥有著作权。所以经理公司有权利要求盗版其产品说明书的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条例第4条还进一步规定了作品范围,虽然没有明确把“产品说明书”列入作品范围,但产品说明书中文学性的说明、产品设计图以及其他的一些图片、标识只要是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实质条件,就可以作为著作权客体予以保护。

邹经理的公司为制作产品说明书,请专业设计公司来设计,其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依法享有著作权。竞争公司若是使用该产品说明书,必须经邹经理公司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所以,竞争公司擅自使用邹经理公司产品说明书的行为已严重侵犯邹经理公司的著作权,可以依法要求竞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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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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