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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暴力、情色内容的小说是否有著作权法吗

法律咨询:小萧是位在校研究生,平时比较喜欢写作,在网络上发表过几篇小说,在圈子里小有名气。后来小萧和某文学网站签约写一部恐怖穿越小说,约定小说写完后该文学网站向其支付一笔稿费,做为条件其必须发表在该网站上。为此,小萧花费好几个月的心血,将小说创作完成,交给该学网站去审阅。该网站审阅过后,认为是其小说创意很独特,且故事情节跌宕起伏,很能吸引读者。但该小说对于暴力、恐怖、淫秽情节描写过多过于直接,又怕登载出来会遭到相关部门的查处。于是该网站将该作品送到某文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小说系宣扬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小说,网站不宜刊登该小说。

小萧认为自己是按该网站的要求去写的,自己的劳动理由得到回报,要求网站按约定支付报酬。但网站认为,网站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是网站可以登载其小说,如果不能登载的话是无法支付报酬的。小萧对此很气愤,认为自己的心血白白浪费。于是找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分析】听了小萧的叙述,觉得小萧在著作权的理解上存在一些误区。沈洁律师向小萧做出如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但并不是只要具备了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就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我国含有反动言论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侵犯社会公序良俗内容的作品以及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作品等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像小萧创作小说虽也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和思想性,但小说里对于暴力、恐怖、淫秽等情节描写的过多和直接,已经侵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所以说小萧的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是没有著作权的。

另外从合同角度来说,虽说该网站与小萧之间签定了一份写作的合同,但小萧的作品内容涉及暴力、色情属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由于是小萧作品本身的原因而无法刊登,也就是说因小萧的作品没有达到网站发表的要求,其实是小萧构成违约。因此小萧向该文学网站讨要报酬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最后提醒,不仅描写色情、暴力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一些宣扬封建迷信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非法创作这类作品,并予以传播的,很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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