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教授是某高校经济学院的教授。一天刘教授所在学院的院长接受某协会的邀约做一场关于中国房地产走向趋势为主题的演讲。不巧遇到学院里有些重要事务要处理,院长没有时间准备演讲稿。于是院长就找来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比较有研究的张教授,请他帮忙起草一份演讲稿。当时刘教授没多想,就同意院长的请求。刘教授在业余时间写好演讲稿后,就将稿件交给院长看,院长看后对演讲稿做了一些修改。
凭借该演讲稿,院长的演讲非常成功,并且报道该场演讲会的几家媒体都觉得院长的演讲信息量高,很有前瞻性,纷纷要求刊载这篇演讲稿。但让刘教授万万没有想的是,演讲稿上报后,署名人竟然只是院长一个人。刘教授当时想,如果署名人是他和院长两个人的话也就算了,现在演讲稿明明是自己创作的,院长却占为己有、名利双收。而自己却什么也没有得到,心里极度不平。向院长反映此问题后,院长表示演讲稿是受学院委托所作,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属于单位。演讲稿具体署谁的名字,是学院领导集体决定的。面对这种情况,找到上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的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听完刘教授的讲述后,上海法律顾问也十分理解其苦闷的心情。经对刘教授的案情梳理,上海法律顾问发表以下的法律意见。
首先,这篇讲演稿不属于职务作品。因为著作权法对何谓职务作品有清晰的界定,《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满足此条件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如果该演讲稿的创作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创作,由该单位承担责任,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刘教授案例的情况是院长本人接受别人演讲的邀约,属于个人行为,并非是基于工作单位的委托或者工作原因。因此,该作品不是职务作品,单位不享有著作权。
其次,刘教授享有该篇演讲稿的著作权。因为院长接到演讲的邀约后,由于自己本身工作繁忙的缘故,才委托刘教授替他写一篇演讲稿,因此这篇演讲稿构成委托作品。《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明确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而刘教授与院长当时对演讲稿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做任何的约定,所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刘教授应当享有该演讲稿的著作权。
最后,院长虽对演讲稿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根据本律师经验的判断这种修改只是根据院长本人表达习惯而进行的一种修改,谈不上对演讲稿本身的创作,所以院长对该演讲稿不享有著作权。但不管院长本人是否对该演讲稿拥有著作权,但他只在演讲稿上署自己的名字的行为做法确实是侵犯了刘教授的合法权利。
刘教授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