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某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公司诉称,2008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己方拥有合法版权的若干小说作品的部分内容(协议中4.1条明确写明原告提供的仅限原告网站中小说作品的公众版内容,即原告网站中小说作品的免费版内容,原告以开放接口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内容,被告从原告提供的链接内复制获取小说作品的公众版内容),用于被告己方网站(3g.cn及3g.net.cn)及被告关联公司(广州市三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原、被告在协议中还约定被告明确知晓根据协议所获得的作品内容及授权仅为授权小说作品的公众版内容,被告也承诺完全有能力在原告网站上对每部作品的公众版部分及VIP部分(即原告网站中小说作品的收费版部分,原告网站公开发布的每部小说作品每个互联网浏览者均可清楚的看到哪些章节部分是免费供网友阅读,哪些章节为收费章节,网友需付费方能阅读)作出明确区分,而且被告在使用原告所提供的这些小说作品内容时,均须在其WAP站点的小说阅读频道首页以文字形式体现“起点中文网www.******.com”为合作伙伴,在其发布的每部作品公众版最后章节加上“后续部分请登陆www.******.com进行付费阅读”的字样。
协议中另明确约定了如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即积极履行协议义务,按时向被告提供授权作品的相应公众版内容。但被告却违反协议约定,在获得原告提供的授权作品《斗罗大陆》、《极品家丁》、《神墓》的公众版内容后,擅自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上述作品的VIP内容,并且在未告知原告也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擅自将上述作品的VIP内容发布在己方wap站点用以牟利。
原告发现上述违约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沟通,但被告置若罔闻。在原告就此事发函给被告后被告也未理会并删除作品。原告认为其公司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就是通过小说作品的VIP章节向网络用户收费阅读所取得。且被告现盗用的上述作品皆为原告网站上的知名小说,点击量很高。因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因违约发布上述三部小说VIP章节内容而向原告赔偿损失(下同)10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现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取得《斗罗大陆》、《极品家丁》及《神墓》三部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其次原告的起点中文网中发布小说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全部免费的作品,即便是原先存在VIP章节的小说,原告也会视其需要逐步开放VIP章节为公众版内容。原告完全有条件在2009年8月10日公证被告网站内容的同时公证其起点中文网上上述三部作品是否存在VIP章节,但原告却未就此作公证,故原告无法证明上述三部作品在当时有VIP章节。
再次,在原告发给被告的法务函中也没有提到《斗罗大陆》这部作品的VIP章节内容。最后,关于越权使用小说VIP内容的违约条款应适用合作协议第8.2条,对原告现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第8.1条应不能适用。综上,被告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运营起点中文网站。2006年7月原告与杨某(笔名某)签订了关于杨某文学作品《神墓》的《独家授权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杨某将该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汇编权独家授权予原告;原告有权将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且无须另行通知杨某或向杨某支付任何费用;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签约作品完成后五年止;签约作品电子版稿酬使用销售比例分成,根据每篇文章字数按VIP会员订阅次数获得起点币,每次发表章节中每千字内容稿酬为1起点币/次(起点币按1:1兑换),千字以下的内容忽略不计。
2007年3月原告又与姜某(笔名某)签订了关于姜某文学作品《极品家丁》的《独家授权协议》,其约定的主要内容与前述杨某协议一致。2008年10月原告与张(笔名张)签订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约定:张同意并确认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所创作的所有作品总计六百万汉字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利永久转让给原告;原告有权将上述著作权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再许可,且无须另行通知张(除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须向张通知的情况外)或向张支付任何相关费用;张首部协议作品为《斗罗大陆》;原告支付张报酬的费用标准为税前220元/每千字。
2009年12月25日张书面声明:其现授权原告全权处理《斗罗大陆》在起点中文网公开发表之日起,所有因行使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在签订相关协议后,原告网站上相继发表了上述三部作品,且上述三部作品均将部分章节设定为公众版,其余部分设定为VIP版,供浏览者以付费方式阅读。
2008年9月25日,被告某公司(甲方)与原告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以付费方式取得乙方起点中文网上作品的公众版内容,并在甲方网站中使用;本合同生效日为签订日,即2008年9月25日,合作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乙方拥有并运营国内领先的原创文学门户网站(www.******.com);本协议下的授权内容特指起点中文网拥有权利的公众版小说内容,即在乙方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的部分作品内容,每部作品都由公众部分和VIP部分两部分组成,VIP部分是指在乙方网站上供读者收费阅读的作品内容,该部分内容不属于本协议的授权范围。
以付费获得小说版权之方式,和乙方进行内容授权合作,具体包括乙方网站(起点中文网www.******.com)上拥有权利的公众版小说内容;乙方以开放接口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内容,所谓“开放接口”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授权作品的具体方式。
即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个链接http://www.******.com/vipbooklist.asp某,该链接内的所有作品都是乙方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的作品,由甲方在该链接内复制并获得授权作品的公众版内容;甲方在其所属的wap站点的小说阅读频道首页以文字形式体现“起点中文网”www.******.com为合作伙伴,且甲方需在其发布的作品公众版最后章节加上“后续部分请登陆www.******.com进行付费阅读”;5.1(6)甲方明确知晓本协议的授权范围为授权作品的公众版内容,并有能力在乙方网站上对每部作品的公众部分和VIP部分作出明确区分,因此甲方郑重承诺不会超越本协议的授权范围擅自刊登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授权作品的VIP内容,或超越本协议的授权范围擅自刊登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乙方未授权的书目中的任何内容;甲方有权将根据本协议获得的乙方授权转授权予甲方关联公司,包括广州市三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保证只在3g.cn以及3g.net.cn域名下使用乙方授权内容;甲方就本协议项下事宜共支付乙方信息服务费15万元;一般性违约,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在上述期间继续其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就其所有损失获得违约方的赔偿;根本违约,如甲方违反5.1(6)中的承诺与保证,超越授权范围刊登或使用任何一部授权作品的VIP内容或未授权的任何一部乙方作品,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警告并限5日内更正,若甲方在限期内未能有效更正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授权金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嗣后,原、被告就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分别履行。
2009年9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处公证员尹军及工作人员冯莉全程监督了白在该处的电脑上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打开白提供的多普达手机,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http://3g.cn/,进入3g门户首页;下载“GGBOOK”后运行该程序,进入页面,分别点击“男生”、“排行”、“玄幻”、“斗罗大陆”、“第二百零七章罪恶之城的无冕风流师尊”、“查看目录”、“第二百零八章海上旖旎”进入新页面;随后又依次点击“返回主页”、“男生”、“排行”、“玄幻”、“神墓”、“第513章大结局”进入新页面;随后又依次点击“返回首页”、“搜书”进入新页面,点击输入框,输入文字“极品家丁”,点击“开始搜索”,进入新页面后依次点击“极品家丁”、“第六九一章万千柔情(大结局)”,进入新页面。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为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09)沪卢证经字第2317号公证书。同年8月,原告委托人白还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进行了备案公共信息查询过程公证,其结果为www.3g.cn主办单位为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公证书。2010年2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峥至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处公证员尹军及工作人员冯莉全程监督了王峥在该处的电脑上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com进入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斗罗大陆”,点击“搜索”进入页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斗罗大陆”进入新页面,再点击“点击阅读”进入目录页;随后,分别将鼠标悬停于第一章至第二百零八章等处,显示最早更新时间为2008-12-200:12:46,最晚更新时间为2009-8-100:38:01。
出具了(2010)沪卢证经字第515号公证书。在该公证书附件第2页中显示:公众版最新更新,第四集史莱克七怪第二十五章器武魂的威力(上)更新时间2009-12-1517:36:20;VIP版最新更新,第二百三十六章大结局,最后一个条件(全书完)更新时间2009-12-137:42:37。
原告向被告发出法务函,言明:2009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站点(3g.cn/wap.3g.cn)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发布原告大量作品的VIP内容;原告曾致电被告提出警告,但被告未采取任何有效行动;被告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著作权,导致VIP章节订阅数下降致原告及作者重大损失;现要求被告在该函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被告站点原告作品VIP内容的删除工作。
该函中附相关作品清单,原告言明要求被告立即删除清单所列作品的VIP内容而不以该清单为限,该清单中包括了《神墓》及《极品家丁》两部作品。该函于同月10日送达被告。被告于同月14日向原告发送回复函,言明:被告对其相关站点进行内容自查,并未发现存储有原告所称作品的VIP内容;如原告发现确有VIP内容,请原告将具体的网络地址告知被告,以便被告处理。
2009年8月27日,原告以被告违约发布《斗罗大陆》、《神墓》及《极品家丁》三部作品的VIP内容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后原告撤诉,又于2010年3月将被告诉至法院,致本次诉讼。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声明、身份证复印件、《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公证书、法务函、EMS查询结果、回复函,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328号案件庭审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斗罗大陆》、《神墓》及《极品家丁》三部作品发表在起点中文网上署名分别为张、某及某。因无相反证据,上述三人分别为三部作品的作者。在原告现提交的相关证据中显示张(笔名张)、杨某(笔名某)及姜某(笔名某)分别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将上述三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并同意原告再向第三方就上述权利进行再许可,故原告已取得上述三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向被告就上述权利再进行许可使用。被告抗辩原告未取得上述三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就此举证证明,故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原、被告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完全履行。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三部作品是否存在VIP部分及被告是否越权发布了上述作品的VIP部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授权给被告的每部作品都由公众部分和VIP部分组成,且特别明确VIP部分系原告网站上供读者收费阅读的作品内容,该部分内容不属于该协议的授权内容。该协议还约定被告明确知晓协议授权范围为授权作品的公众版内容,并有能力在其网站上对每部作品的公众部分和VIP部分做出明确区分,且需在其发布的作品公众版最后章节加上“后续部分请登陆www.******.com进行付费阅读”。
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授权作品均由公众版及VIP部分组成,且被告对此明知。同时从合同目的亦可判断,原告签订该协议,一是旨在许可被告使用原告已获授权作品以获取经济利益,二是将被告经营网站作为原告起点中文网的宣传平台,吸引更多的付费用户登陆起点中文网付费阅读作品的VIP部分。因此从实现合同目的出发原告亦不可能将本案中篇幅较长的三部作品的VIP部分提供给被告。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即使确有原告提供给被告上述三部作品VIP内容的事实存在,亦为例外,对该例外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虽抗辩了上述例外,但未举证证明,故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另抗辩原告网站上存在全部为公众版内容的作品并将这些作品提供给被告。但即便原告网站上存在全部为公众版内容的作品,基于《合作协议》关于“所有作品均由公众部分及VIP部分所组成”的约定,在被告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也无法认定全部为公众版内容的作品在原告对被告的授权范围内。
故系争的三部作品均存在VIP部分。但对该三部作品的公众部分及VIP部分的具体划分这一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为此仅向法庭提交了于2010年2月对《斗罗大陆》所作的公证书,因此时距原告对被告违约行为进行公证的2009年9月已有数月,原告网站对该作品内容存在变更的较大可能,且该公证书亦不能充分证明《斗罗大陆》的公众部分及VIP部分的划分。2009年9月被告网站发布该作品至第二百零八章时,该作品未完结,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该作品的公众部分及VIP部分的具体划分,故本院无法认定被告发布的作品内容含有原告指称的VIP部分。
对另两部作品,原告虽未举证,但鉴于2009年9月10日被告网站上发布的《极品家丁》及《神墓》已有大结局,故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及常理可以推定其中已包含VIP部分,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但被告越权发布的VIP部分具体章节的数量,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难予确认,本院在考虑赔偿数额时将作为酌定因素考虑。
被告超越授权发布《极品家丁》及《神墓》两部作品的VIP部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原、被告《合作协议》中一般性违约条款的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被告抗辩该违约行为仅能适用协议中的根本违约条款,而不能适用一般性违约条款,因该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极品家丁》及《神墓》两部作品的公众部分及VIP部分的划分,故依据作品类型,协议的使用费数额以及被告的违约性质等因素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