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在上海某区经营一家茶室,为了给茶室营造轻松的氛围,他特意购买一些经典轻音乐光碟在茶室里播放。这种做法受到茶客普遍好评,听着轻柔的音乐,品品茶、聊聊天,真正体验到了身心放松的感觉。最近沈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就是他从报纸上看到一则新闻,说某商场擅自播放别人的音乐作品当作背景音乐,被作者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播放音乐的使用费。沈先生平时做事很谨慎,看到这个消息后,他马上想到自己茶室将来是否也会遇到这种麻烦事。于是,他去问了一些经营茶室的同行,有的说只要播放的是正版光碟就不是侵权别人的权利;有的说法律规定这种播放叫做合理使用,受法律保护的。沈先生想自己播放的光碟都是自己买的正版光碟,不是向著作权人付过钱了吗,为什么还要付第二次钱?在茶室播放音乐与在自己家里播放有什么区别吗?一时间,沈先生也搞不清楚自己的这种做法是否是违法,于是找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研究的黄宇律师来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听了沈先生的疑惑后,本律师也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在很多人看来是合情合理的行为却是违法的。从法律角度说,沈先生疑惑的症结在于经营场所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不甚清楚。
首先,沈先生的茶室擅自播放别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作品权利人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广播权是著作权诸多权利中的一种,《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虽然沈先生买的是正版光盘,但这是表示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这光盘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已经买下了该作品的广播权。
其次,茶室、商场等经营场所都属于营利性质,其播放行为虽不直接收费获利,但都是为了创造环境、吸引顾客,已经构成其整个经营行为的一部分,顾客最终要为此买单的。所以,在经营场所播放和在家里播放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最后,商家播放背景音乐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目的就是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判断是否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使用是否是出于营利目的。
最后,沈先生明白了未经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在茶室里播放作品,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一种侵权行为。他决定回去之后,马上进行整改,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