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和几个朋友一起在上海开办了一家网络游戏开发公司,公司准备以中国古典名著《西游记》为蓝本,开发一款网络游戏。之前以《西游记》为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已经有好多部,而且同题材的网络游戏也有好几部。为了不落窠臼,公司专门成立游戏剧本创作小组进行创作。虽然与传统小说及之前的作品有很大的不同,但由于是同一题材的缘故,与之前的作品总是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相似的地方。为此,秦先生专门向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是否侵犯之前同题材作品的著作权?
【法律分析】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黄律师接受了秦先生的咨询,听完秦先生叙述后,了解到秦先生现在最大的困惑就是对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是否侵犯之前作品著作权不甚清楚。此问题在本律师的工作中经常遇,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不同作品,其某些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此种情况属于抄袭剽窃还是属于独立创作会产生较大争议。本律师在此文中就此问题专门作出解答。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但是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不能要求作品内容的全部创新,否则这种要求就是一种苛求。严重的会歪曲历史,会让人对历史或某一事件产生错误的认识,这种歪曲是对历史、传统文化的不尊重。由于背景材料或者基本素材是相同的,所以作品内容也必然保持一定的相似性。秦先生公司开发的《西游记网络游戏》在人物性格和故事内容梗概上可能与之前其他公司开发的西游记题材网络游戏有所雷同,原因在于他们都是对原著《西游记》进行改编加以创作的。但不能因为这个,就说秦先生公司创作的西游记网络游戏就一定侵犯之前同题材网络游戏的著作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因为作品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所反映的客观史实和所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内容是全人类所共享的,如果对某些题材、史实、事件等进行人为地垄断,会妨碍作者的创作,这背离了著作权鼓励创作的立法本意。所以,对同样的题材,只要不同作品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体现作者的创作特点,就构成各自独立的作品。
本律师在法律咨询的最后也向秦先生明确,具体判断其公司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仅要从内容上判断,更应从其游戏中包含的思想内涵、故事情节创作手法以及人物角色的塑造等方面来判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作品不去侵犯别人的著作权,也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