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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灵感产生的点子有著作权吗

小郭是某广告公司的平面设计师,这家广告公司员工大都是大学毕业不久,所以各种新鲜的创意、想法层出不穷。同时公司为了发展,老板也经常鼓励他们多提建议。一次小郭接手了一个广告案,在进行创意设计时突然想到一个点子,可以把这个广告设计为都市男女情感广告剧,同时还推出同名漫画版,效果一定很好。于是小郭立即找老板谈了策划思路,老板对此思路很是赞同。之后,老板让另外的一个团队根据这个思路策划了广告案,这个广告案大获成功,不仅社会影响很大,同时公司也获得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后来,小郭没有从中获得公司的一点点奖励,难道公司使用员工的点子不该支付报酬吗?郁闷之中小郭找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上海律师黄律师接受了小郭的法律咨询,也详细听了小郭对整个事情的讲述,知道了该事情的来龙去脉。本律师认为,小郭的症结在于不懂“想法”、“创意”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只能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存在于人们脑海中的点子和想法,由于没有以某种具体形式表达出来,所以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而且著作权法也无法保护。

虽然小郭的点子已经通过语言的方式向老板表达出来,但是由于其本身只属于思想内容范畴,不能享有著作权。当然如果小郭对于点子的表述符合著作权法上关于口述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话,则可以受著作权的保护。但小郭也只是跟老板谈了想法,并没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于口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提醒,如果一些“创意”有商业价值的话,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条款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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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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