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他精心拍摄了一幅野外风景作品参加比赛,在比赛中获得金奖,并发表在当地知名的摄影杂志上。后来周先生在另外一本时尚杂志上看到一家房产广告上使用的风景照与他的作品几乎完全一样。周先生立即与该房地产商取得联系,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房地产商声称照片是他们自己拍的,不仅不会支付周先生一分钱,而且广告也会继续使用下去。面对此种情况,周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周先生找到黄律师进行咨询,想了解其对该野外风景摄影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律师分析】本律师接待了周先生,认真听取周先生对整个事情经过的介绍。本律师向周先生做出如下解释: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作品种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摄影作品作了具体的规定,“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和该条例中所规定的作品范围,其具体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因此,周先生对含有自己独创性劳动的野外风景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至于房地产商的广告是否侵犯了周先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关键要看该房产商使用该作品是否经周先生的许可或者是否抄袭该作品的最主要部分。根据周先生提供的杂志广告与其摄影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确实比较相近,绝大部分的画面是一样的。该房产商在没有经得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就使用了其摄影作品,并且在使用中也没有支付过报酬,应当认定该房产商侵犯周先生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侵权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周先生向房产商要求经济赔偿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