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计算机技术公司无锡分公司委托无锡一家广告设计公司设计企业画报、LOGO、展厅、信封和网站等,双方签订《年度设计委托合同》,约定按年度支付会员服务费,对每一项的服务按会员价付款,计算机公司先行支付了三万元会员服务费,之后妖气设计了系列作品,包括信封、信筏(含电子信筏)、产品目录、展厅、前台展示区等作品。设计成果完成互殴,计算机公司表示对设计成果非常不满意,由于无锡的展厅需要立即投入使用,故而又支付了八万元的设计费,按设计结果制作了展厅和前台展示区,并且在开业当日投入使用,另外一半设计费并未支付。
后广告公司发来律师函催收设计费,计算机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确认满意后付款,故而表示拒绝支付余款。计算机公司问鉴于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费用,收到的设计作品能否投入使用,另外一半设计费因设计效果不佳能否拒绝支付。
作为计算机公司的法律顾问,沈洁律师认为合同约定在没有付清所有设计费前作品的所有权贵设计方所有,故而在设计费付清之前不能继续使用其作品。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创作合同,由于双方约定了后40%的费用以修改满意为止支付,现设计公司仅修改一次后就不愿再次修改,设计作品不属于全面交付,故而还不符合要求支付全款的条件,不过计算机公司也不能使用其设计的作品(展厅除外)。
委托创作合同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特定作品,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创作报酬的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无形的智力成果,是受托人的智力成果,标的物形成各种设计作品的,作品具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归属依双方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归属受托人,也就是归广告设计公司所有,本案件双方约定了付全款前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有,付全款后著作权属委托人所有。计算机公司至今没有付清全部的设计费,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计算机公司擅自使用广告公司的作品,就会侵害其著作权,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下,委托人使用作品将受到限制,比如限制开始使用的时间,或者限制使用的范围,广告设计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视为只有当计算机公司付清全款后才可以开始使用作品。
当然本案件中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该公司的展厅,计算机公司开业急用展厅,在支付了60%的设计费后委托他人制作了展厅,展厅使用了广告公司的设计,广告公司对此也明知,并且帮忙联系了制作厂家,视为同意变更付款条件,同意先行使用其作品。不过对于广告公司设计的网站、名片、信封等作品仍不能擅自使用。
那么广告设计公司不同意再次修改,计算机公司能否委托其他设计公司进行修改,修改后再使用呢?在未付清余款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设计作品也属于侵权行为,故而广告设计公司不同意再次修改,计算机公司只能将设计作品废弃不用。计算机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广告公司进行重新设计,至于该家广告公司拒绝修改的,视为作品没有完成,计算机公司可以和其解除委托合同,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设计费(由于展厅已经实际使用,视为设计作品通过验收,展厅设计费应当予以全额扣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