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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著作或者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依2010年2月26日修改的《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类作品的特点是由国家的权力机构、司法机构制定,比如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地方性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这些广义的法律法规通常是要求人们遵守的社会规范和政策等,传播得越广泛则越便于人们了解执行,因此,这类作品应尽可能地被公众知悉(机密文件除外)。由此推断地方性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也属于这里文件,比如上海高院的各类发文对法律进行解读,亦属于这一类文件。

 法律之所以不对这类作品实行著作权保护,就是为了保证它们的传播和使用。不过如果作者对这类作品进行选取、汇编,花费了一定的精力,比如我们网站对法律法规按类别进行分类,把法律法规分为“知识产权总则、案例、管辖法院、著作权等等”,倾注了自己的智力和思想,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过如果纯粹的以数字或时间顺序将事实予以罗列的汇编成果,一般不认为其含有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也不被认为是汇编作品。

第二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属于事实范畴,基本上没有加入记录者的创造性劳动,不符合作品的特征,如果播报时事新闻的记者加入了自己的评论、观点,那就不是事实新闻,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纯粹的时事新闻为了能使得其广泛传播,达到传递信息的目的,故而可以自由使用,对其不予以保护。

第三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用年、月、日等时间单位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分为阳历、阴历和阴阳历三种。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公共知识。这几类作品传播越广越有利知识的普及,故而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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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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