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小姐有幸参加了一次私人小型的聚会,在这个艺术的聚会上,举办者拿出了很多私人收藏的画作,其中有两份幅居然是齐白石生前的著作,在外面非常罕见,钱小姐非常想把它拍摄下来,但是画作旁边都有标注:“禁止拍照”。钱小姐觉得非常遗憾,不得不放弃了自己的想法。
我们在参观一些艺术品展览的时候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不少作品勉强放着醒目的牌子或者表情,标注着“禁止拍照”,这些艺术作品都是有版权的,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版权人)的同意,是不可以随便拍照的,否则就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里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范围限制在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不过钱小姐还是乘人不备,悄悄地拍了几张照片保持在手机之中,她向律师咨询,如果自己在朋友圈之类的社交网络发表这些照片,会不会有什么法律纠纷,自己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发表了是不是构成情权?
沈洁律师看了一下钱小姐的朋友圈,基本都是艺术画作方面的朋友,律师认为她如果发表这些著作的照片,是否非常不妥当的做法,很可能引来诉讼或者律师函,没有必要去招惹是否。钱小姐本不应该不经同意对作品进行摄影,如今拍都拍了,自己看看便罢了,实在不宜发表出来,容易引发诉讼及索赔。
钱小姐又问自己去旅游景点也有不少的艺术品雕塑展览,大家都在拍照,这些艺术品不也有著作权么,怎么允许随意拍摄呢?沈律师答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如广场上、公园里、风景区的各种雕塑,建筑物外围的壁画等。这些作品他的目的是满足一般社会大众的文艺欣赏需要,如果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那么也不尽合理,所以这些作品他的这些限制是没有的。
所以当我们去参观艺术作品展时,门口的“禁止拍照”提示是合法的,因为这些艺术作品并不是在室外公共场所,而是在室内,所以不属于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范围,这种提示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