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是否需经过作者同意

翻译,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如果翻译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翻译人不仅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张某是少数民族人士,具有一定的文化,能否熟练翻译汉语和蒙古语,有一次他看到了一部著作,是关于心理学的,觉得非常好,作为同样是研究心理学的张某来说他非常想把着步汉语著作翻译成蒙古语然后出版,但是张某没法联系到原作者,他希望通过咨询律师获得肯定,如果不经过原作者的同意,能否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

沈洁律师答复:依《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反过来则不行。不能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翻译成汉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是因为该规定的立法原意在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汉族的文化科学相对比较发达,有义务帮助少数民族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在本案中,将已经发表的用汉语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需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人在行使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这几种翻译也无需经过原作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四)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在使用该条规则的时候还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1)这里所指的作者,仅限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2)这里所指的作品,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没有发表的作品或虽然已经发表但不是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都不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3)这里所指的翻译的方式,只能是从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而不能相反,也不能是将一种已经发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另一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否则就是侵权。(4)这里的出版范围仅限于在国内出版发行,也就是说,如果在国外出版发行则不属于合理使用之列。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