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冶炼设备厂,生产各种金属制品并没有生产假冒产品,或者伪劣产品,厂家的大门口造型颇为别致,经常惹来路人照相和摄影,该公司主管人员觉得颇为头疼,在厂门口竖起来了“禁止拍照和摄影”的告示牌,但还是没有多少收效。由于工厂比较靠近一家公园,驻足留影的人仍旧不少。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只有公民才享有肖像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的单位不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所以拍摄该公司的厂部并不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可以享有的权力,但公司没有,公司的厂门口造型比较独特,属于雕塑,雕塑指为美化城市或用于纪念意义而雕刻塑造、具有一定寓意、象征或象形的观赏物和纪念物。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属于本法保护的范围。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在没有作者授权、转让的情况下,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本人。也就说工厂那个很美观的雕塑型大门其著作权属于该工厂,
虽然具备著作权,但该公司的大门设置在室外,并不是在室内的展览室,所以虽然有受保护的权利,但由于其开放型,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其他人在附近拍照,公司并没有办法禁止,所以只能放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