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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有没有著作权,能否被他人引用

小李建立了很多个网站,他的工作就是用大量的垃圾文章将网站炒热,然后再将域名高价转让,从而获利。不久前他转载了几片文章,转载时他也没有注意作者是谁。现在作者在外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他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十万元。小李觉得金额过高无法负担,想问问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经调查这个引用侵权文章的网站,注册在小李的某家咨询公司名下,该咨询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三万元,该公司名下还有几个没有“养熟”的域名,没什么资产。上海律师

写该篇文章的记者抓住了新闻的社会意义,用社会学和人际交往的思路分析了政府的新举措,并且写成了一片新闻最终,有很多作者自己的评述和观点。由某大型网站发表了他的这篇报道。小李引用时觉得太长,截取了其中的一部分,也没有注明原作者与作品来源。不过他也查询了一下,认为时事新闻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但是吃不准有很多评述的是否属于时事新闻。上海律师

沈洁律师看了这篇文章后,认为作者不仅报道了时事新闻,还加如了非常多的自我观点,充分反应反应了作者对新闻时间的观点,不是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组合所产生的作品,具有思想内容,表现了作者思想内容的作品。不是单纯的时事报道,而是时事评论,这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了,如果不经过作者同意就引用是侵害其著作权的。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仅是由并没有反映创作者的思想内容,所以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具备的独创性特点。但加入作者观点和新闻评论的作品是具有著作权的,不能随便引用。上海律师

鉴于小李到外地应诉花费也比较大,而这家公司并没有多少资产,沈洁律师建议他一方面联系作者,如果能够沟通的且赔偿数额不高,那么他就删除文章给与赔偿,如果赔偿金额过高又无法协商的,只能舍弃这家网站和公司了。但一般来说一篇新闻评论赔偿的价格不会有十万元这么多,几千元是比较合适的,所以小李不必要过于担心,但是建议其以后引用作品时不要侵犯他人著作权。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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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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