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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是不是作品,受版权保护吗

卓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创意人员,也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之一,有一次他为一位洗发水生产厂家的客户设计广告词,发觉有一段别家发布的广告词特别有趣,他想引用到自己的广告作品中,他希望能找到这个广告的作者,但是找了一周毫无信息可以联络。眼看着自己的客户催交广告作品,他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能否在原广告作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引用他的作品一部分,是否构成情权,如果要赔偿,大概赔多少。卓先生也做好了赔偿的准备,只要代价可以接受,他也愿意把赔偿当作酬劳支付给对方。上海律师

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而告之,即向社会广大公众告知某件事物。狭义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指的是商业广告,或称经济广告,它是工商企业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付费方式通过广告媒体向消费者或用户传播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手段。商品广告就是这样的经济广告。上海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卓先生并不需要那么做,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如果对方的广告不是一段影视作品,不是一首诗词,仅仅是广告语的话,是可以引用的,一般的观点认为广告是没有版权,他人是可以使用,毕竟广告语不属于我国版权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版权的任何一类,不能构成版权保护的要件。不过也有人认为广告语是广告策划者进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结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所称的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但大部分的观点认为广告是没有版权的。上海律师

认为广告有版权的人的观点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制作、经营或者发布广告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商业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使用行为,基于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应当受著作权法的调整。这是因为广告不仅具备了著作权法上作品所应有的特征,即有独创性;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可复制性和合法性;而且其广告词是以文字形式表现的,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其平面设计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设计,有其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海律师

但沈洁律师认为卓先生引用的这段广告词太过于知名了,普通人一看就知道它的出处和来源,做了这样的广告,等于是个其他产品免费推广,不利于卓先生客户的产品营销,而且两家的产品是同一种类别,花了广告费却给人家做了广告,肯定是不行的。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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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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