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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的构思被他人剽窃是否侵犯著作权

乔小姐是一名网络小说家,她经常创作一些古典爱情作品发表,有一篇作品还被拍成了网络电视剧,发布出来。最近她又在构思一部新的古代小说,她在网上和另外一名网络作家苟先生讨论时谈到了自己的这篇新作品的构思,作品的时间背景是在宋朝,讲诉的是一位流落街头的少女如何成为一代大侠的。不久乔女士生了病,病得很严重,作品也一直没有空去完成,经过几个月的治病,她渐渐康复,听闻苟先生又发布了新作品,她就查询了看看,结果发现苟先生的作品完全是引用了之前自己告诉他的构思,乔小姐非常愤怒,向苟先生讨要说法。上海律师

经过一番协商苟先生提出作者的署名里面加上乔小姐,但必须写在苟先生后面,分给乔小姐20%的稿费,如果有人要拍摄电影的,分给乔小姐10%的收益,其他的不再同意让步。乔小姐很气愤,来到律师事务所,拿着当初聊天记录的打印搞,希望律师能帮忙起诉,维护自己的著作权构思。

沈洁律师答复非常遗憾,作品的构思和作品是不同的,作品拥有著作权,但构思不拥有,乔小姐的维权愿望要落空了,基于苟先生提出了解决方案,我觉得可以接受,可以在比例上在进行一定的协商。最终苟先生同意稿费分给乔小姐30%,拍成影视作品分给收益20%,双方和谈结案。上海律师

纵观本案,作者在创作作品时,构思和表达都是很关键的步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必须要以一定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并为他人所感知。如果单纯是构思,无论如何成熟与完美,也不是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构思只是创作之前的提纲,也许是一个指引,但无论怎么说,还不能是一部作品,如果只有构思,没有将作品写出来,那么是无法享有著作权的。上海律师

构思就是神思,是一个呈现着系统性的、有中心及层次的、物化的整体性思维活动。构思是写作活动和应用写作活动中承前启后的一个环节,而还没有开始写作,构思对写作成果水平的高低有着重要作用。作者在孕育和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是在作者想象中形成的、贯穿着一定思想的关于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总观念。又称“构设、布局”。这种思维活动是在作者想象中形成的、贯穿着一定主观思想的关于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总观念。构思是作者在观察体验的基础上,提炼文章的主题意蕴并选择最佳表现方式,以指导写作实践的创造性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和思维过程。上海律师

所以借用他人构思进行创作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其他权利,判定文艺作品是否侵权在于主要情节十分相似,较多章节或者段落雷同,表现手法和语言分割极为相近。文艺作品的构思只是一种思想,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关于保护“构思”的规定,最大的抄袭在于抄袭构思。法律都对之无奈。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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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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