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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作品被他人修改后发表是否侵害著作权

网络小说家张小姐,欲写一部的长篇言情幻想小说,拟好了写作提纲,创作了一部分的小说章节。张小姐把这部著作的草稿分享给了自己的朋友李先生,让他提出一些建议。李先生是某编辑,在收到收稿后对手稿进行了续写和修改,完成后发在自己的博客上。律师

张小姐在网上读到了这部作品,发觉和自己的草稿非常相似,认为李先生在未经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便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原作者的手稿,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李先生认为这是和原来那不小说不完全相同的作品,自己进行了重新的编稿和续写,是新的作品。是通过自己努力独立完成的作品,而张小姐的只是草稿,不能享有著作权。不久有编辑部看中了这边稿子,想发表出去,两位昔日好友产生了纠纷,在此纠纷中,张小姐与李先生的观点谁对谁错呢?律师

作品是否创作完成,一般有两种认识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整部作品全部创作完成;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特征并已经客观存在,该存在的创作成果就视为“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张小姐的这部小说就是如此,虽然没有完全创作完成,还不是一件作品,但汇集了她的心血和创作才华,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品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特征——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张小姐发电邮给李先生的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希望李先生能给一些创作的建议,但并没有让他续写和发表。律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这就涉及到一个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文章的提纲与张小姐已经创作的章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张小姐对此创作成果享有著作权,收到法律的保护,李先生不能对此侵犯,更不能再没有告诉张小姐的情况下,擅自改编作品和发表,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小姐著作权的侵犯。

至于李先生就后续创作的部分是否与张小姐创作的部分形成合作作品,则是另一个问题。所以李先生不能将这部作品发表,当然如果张小姐同意两人都作为作者署名出版的不在此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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