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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表署名小说,转码构成侵犯著作权

钱先生是一名网络文章的写手,他写了一部长篇小说,被一家网站公司以三万元的价格收购,不久钱先生发现他的小说被一家不知名的网站转载,他就像网站询问,经查询,网站发现小说是被人非法转载了。律师

钱先生和发表钱先生小说的网站发现有其他的站点涉嫌传播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小说后,向其发送恶了通知函,要求对方对小说予以删除,并且在原网页上发表道歉说明,赔偿两万元的损失费用。

经调查,这家网站采用转码的方式,盗取钱先生的著作。这家非法刊登著作的网站是采用转码技术,对网页的转码比如会导致对作品的复制,如果复制是临时的,短暂的,不一定会青海他人著作权,但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需要的,盗版他人著作的,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律师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如果办理著作权登记证书则更好,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律师

钱先生发表这篇小说的时候,虽然没有警告过著作权登记,但他在网站上发表的时候,已经注明了这是由他创作的,并且在每节的底部都表明,如需转载,需获得网站书面同意。由于其在发表的著作上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的侵权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现在这家网站将钱先生的著作一字不拉地转载,如果要求其提供侵权赔偿的,可以考虑这几个方面:首先当然要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国家规定了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除了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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