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师是一名中学物理老师,他对物理重力教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数年里面在中学物理等杂志发表了数篇研究的文章。退休后孙子教他上网,他经常浏览一些物理教学和新闻网站,有一天他通过百度网查到了一篇文章,周老师一看到标题就觉得很熟悉,打开看到文章他终于想起来这是他多年前发表在杂志上的一篇文章。周老师在孙子的帮忙下,打开了该网站的物理重力栏目,发现其中有三篇文章完全是抄袭他发表在杂志上的文章,署名确是他人。
该网站是虽然是不收费的信息类站点,在文章的底部有“投保稿件,文责自负”一类的声明,为了搞清楚事实,周老师也申请了一个用户名,试图发言,他发觉发布文章时候,文章底部自动会出现添加,具上类似“该文章来自互联网,或者由作者投稿,如有侵权,侵权责任有作者本人承担。”之类的语言。
周老师想追究抄袭者的责任,但抄袭者的署名明显是网名,不是真名真姓,而网站又通过文责自负排除了自己的责任。周老师看到自己文章的点击率非常高,又听孙子说这类信息网站虽然对阅读者不收费,但他们通过流量高,点击率高,向网站上的广告投放商收取广告位和友情链接位的广告费。看到该网站底部密密麻麻的友情链接和右侧各类游戏、保健品的广告,周老师心里很不高兴。他给网站写了一份电子邮件,并且把当年发表自己文章的杂志拍摄了照片作为证据,一并发送给了网络管理员。周老师问:如果发表单位已经注明了侵权责任由发布者自负的,网站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沈洁律师答复,网站将他人的作品发表出来,是一种发表行为,和出版他人著作的出版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纸质媒体不再是唯一的信息发布渠道,网络以其广泛传播性、便利性逐渐取代了传统媒体,但是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确一直没有跟上。但网络发布者的侵权责任可以参考纸质媒体的出版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网站用一句“文责自负”,将抄袭他人著作的侵权责任全部归咎于发表者,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周老师注册用户后,在尝试发表文章过错中,该网站自动提醒文责自负,文章可以不经过管理员审核,直接发表,显然这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而网站和抄袭文章的网民共同承担对周老师的侵权责任。
追究侵权责任的时候,作为著作权人的周老师可以要求网站停止侵权,删除抄袭的文章,在网站或者其他公开媒体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另外还应当返还侵权所得,关于侵权所得由于网站的营利模式比较隐蔽,很难计算,对此根据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