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家企业的总经理秘书,他擅长写作,故而领导开会用的演讲稿都是由李秘书代笔,久而久之积攒了不少文稿,之后由李先生负责整理,该企业将这些演讲稿编辑成册,在企业内部发表。之后某网站的财经频道到该企业采访,取得了这一本企业内部文稿,看到了李先生写的两篇发言稿,觉得很有参考价值,想在自己发表的经济评论中应用这篇文稿的一部分,故而和李先生的单位商量,单位表示可以刊发。
该网站刊登了这两篇文章后,李先生也获悉了,让他感到非常不悦的是该篇文章署名的作者是李先生的领导,他一方面觉得自己的文章被发表了非常开心,另外一方面他认为作者署名他人和事实不符,完全忽略了他,他觉得很屈才。
不久李秘书因工作岗位的变动到人事部工作,由于他不熟悉人事工作,觉得人事部经理经查给自己“穿小鞋”,他主动提出辞职。既然辞职了,李秘书就向该新闻网站提出这些文稿的作者是自己,他要求网站更正,并且拿出了当年单位的内刊,该文章署名为总经理的姓名。后李秘书又打印了当年的电子邮件,证明自己才是这两篇文章的唯一作者,而单位内刊署名为他人,是他碍于情面。财经网站没有把他作为作者是完全错误的。
李秘书的前单位获悉后认为这是李秘书在工作时间的写作,内容直接和工作有关,故而著作权归单位所有,认为这是单位作品性质的报告、讲话。但单位又对内刊上的作者署名为某人(总经理)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沈洁律师认为这两篇讲话的发言稿虽然是李秘书起草的,单位的内刊和财经网站都署名为该公司总经理,这是因为虽然报告人没有亲自执笔,但执笔人是根据报告人的意思和写作宗旨完成的稿件,最后经过报告人的审阅定稿,并且在内刊上以报告人的名义发表,这意味着报告人要对演讲稿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著作权归报告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除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