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师是一名文学创作爱好者,最近她把自己写作完成的稿件汇编成册,和一家出版社商量出版的问题,在支付了三万元的出版费后,她拟和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由于看不明白一些法律术语,她想在签订合同之前让律师审核一下。
在审核这个合同中,我们发现了该份合同把“出版权”、“版权”、“可以出版”、“著作权”混着使用。特别是图书出版社把“版权”和“出版权”混为一谈,实际上版权和出版权是不同的概念,虽然成为接近,但不是一回事。
我们国家把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成为著作权,实际上著作权即版权,二者的含义相同,都是著作权人在完成作品后产生的权利,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是版权一词,在国内版权和著作权可以替代使用。
拥有版权的一方可以出版自己的作品,对作品进行署名,出版权指著作权中的一个部分,指的是版权中的财产权,出版自己作品是著作权人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报社、图书出版社出版图书或者报刊是获得了著作权人或者版权人的许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出版其作品,或者在一定的数量内出版其作品,给予著作权人一定的稿酬(目前国内出版需要著作权人自行承担发行费的是另外一种状况)。
由于在我国自然人不可以自己出版自己的作品,当然网络发布除外,出版图书、期刊、报纸都要由专门的出版单位出版,故而出版单位拥有的是“出版权”,而不是著作权人的“版权(也成为著作权)”。
我们建议作者王老师要求对方修改《出版合同》把出版社的“版权”统一修改为“出版权”方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