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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摄影工作室创作爱情回忆录,著作权人是创作人吗

多数情况下作品的作者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比如说出版的权利,署名的权利,或者稿酬的权利,允许他人转载发布的权利等等。少数情况下作品的创作人不一定是著作权人。

比如张小姐和刘先生结婚,委托某创意摄影工作室为自己的相识和相恋过程制作一部PPT,准备在婚礼上拨放。该工作室收到了张小姐和刘先生在恋爱期间的照片,张小姐提供了一些日记给工作室,工作室在此基础上把照片进行了PS美化,并且加上了相应的文字。这部作品做得很漂亮,特别是两人的恋爱过程描写得很浪漫,唯一让张小姐不满意的是,文件的结束有一样小字“该作品由某某创意编辑,版权归某某摄影工作室所有。”

张小姐认为自己支付了工作室制作费用,并且提供了照片和日记,这部作品版权归自己所有才对,工作室却认为文字是该工作室的编辑创作的,并不是直接采自张小姐的日记,故而版权属于工作室,张小姐可以使用,拨放,但是不能删除版权所有的信息。一气之下,张小姐要求工作室不能使用这部文件中的所有照片和关于和日记有关的爱情股市,因为每页PPT都有版权信息,她没有在婚礼上拨放这部PPT,否则自己的婚礼岂不是变成了摄影工作室的免费广告载体了吗?

张小姐的问题其实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说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本案件中受托人是某工作室,张小姐是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那些文字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而不是委托人,只有在约定的条件下,张小姐才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该规定是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规定而来,目的是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同时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关于其他著作权人和创作者分离的情况,比如委托他人写回忆录,委托他人制作广告册等等。使用的题材都是来自委托人,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题材进行创作,为了避免双方的纠纷,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建议订立书面的创作委托合同,约定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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