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书画所有权转移后,书画原件的持有人能否将作品出租给他人展览获益,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人有无资格获取报酬?
刘某是一名现代书画收藏家,他拥有很多书画作品,刘某平时将这些书画作品出租给自己开画廊的朋友张某,有合适的买家刘某也会出售。之后刘某通过张某将两幅作品出租给了某饭店。该饭店和张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为五千元/小幅,八千元/大幅。画该作品的作者通过他人获悉,自己的作品被饭店展示,未经过自己的同意,非常生气,要求饭店撤下作品,并且赔礼道歉,租金作为赔偿。
饭店认为自己不知道这幅作品是该画家的,且不知道真品赝品,是画租金租来的,不同意该画家的说法。张某认为自己也是从刘某手中租赁的,支付了租赁费用,有责任的话也是刘某承担。刘某认为自己从拍卖会拍得作品,所有权属于自己,爱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和画家无关,如果画家觉得不合时宜的,可以买下图画。
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由于有形载体的存在,即作者创作的无形和画纸、雕塑等有形物品的结合,使得这种作品有两重属性。一重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买下或者租下作品后的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需要作品所有权人的同意。另外一重是对作品无形的著作权。
两个属性分离后,即著作权人把作品出售或者赠与他人后,有形载体的所有权不属于著作权人,但无形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仍属于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也就是展览权跟有形物走,如果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可能一次二次多次转手,原件持有人很难找到著作权人,如果每次展出都要著作权人同意的,原件所有权人无法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另外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后,展览或者出租给他人展览取得报酬也是合理的。只要在展览过程中没有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也没有修改、歪曲、篡改其作品就不构成侵权,更没有必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