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是一名网站签约的奇幻小说作家,两年前他写了半部关于尼泊尔风俗的小说,写到一半后遇到才思枯竭,无法继续就搁置在一边。此后他亲自去了云南等地半个月才将作品完成,某网站的编辑看了后认为后半部有狗尾续貂的作风,要求付某修改。付某将作品束之高阁,没有交付稿件给编辑部。这份作品就安静地在付某的电脑中保存着。
今年他聘请了一位年轻的编辑,帮忙整理文字,付某每月支付3500元作为劳务酬劳。这位编辑发现了电脑中的稿件,提出自己可以帮忙修改,让付某发表。付某认为这篇稿子写的过于离奇,故而认为以后有才思修改后再发表比较妥当。
不过年轻的编辑并不这么认为,将这份搁置的稿子拿来,进行了一定的修饰,将序言和第一章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不久编辑和付某之间因劳务费结算发生了纠纷,付某在登录编辑的工作微薄时发现自己没有发表的著作赫然被编辑发布了,非常生气。经付某要求,编辑删除了这篇稿件。但付某要求编辑就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赔偿。编辑认为这篇稿件付某完成后并不打算发表,故而不受到法律保护,自己的微薄没什么名气,从发表到删除仅仅三周,访问量为九,其中几次还是自己刷新版面时带来的访问量,故而其他人并不知道这篇文章的存在,故而不构成侵权。
付某问:没有发表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赔偿该按什么标准呢?另外编辑在其他网站做的推广链接虽然没有引用全部作品,但让公众知道了有这么一篇作品存在,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沈洁律师认为编辑的说法不正确,在我国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发表,只要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对于著作权有得国家采取自动生效保护,比如中国,只要作品完成,不需要作者履行任何手续,也无需在作品上标明任何标记,比如不得转载等,即可享有著作权,比如中国。有的国家采取登记注册原则,作者完成作品后,必须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才能对该作品实行著作权保护,不履行登记注册的作品永远得不到保护。
由于我国采取完成作品即保护的原则,对于未完成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不等同于作品的发表权,虽然编辑发表在前,但作品是付某完成的,发表在线仍构成侵权。另外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被合理使用,没有发表的作品不能被他人使用,故而编辑在外发布作品有关信息,没经过作者同意不得发布和没有发表的作品有关的信息。
其他有关规定: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来讲,发表时间而不是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才是权利保护的起始时间,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也是自首次发表之时起算50年。这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对其进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