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退休工程师,他在工作中发现虽然电信局发布的电话号码簿有很多企业信息,也进行了一定的分类,但电信局对企业的分类并不科学,而且电话号码簿太厚携带也不方便。对此他向自己编纂一本关于电气行业的电话号码簿,仅收录该行业的电话,做的小巧轻薄一些,方便携带和查阅。
经过对电信局电话号码簿的整理,以及上网搜索了一些电气企业的信息之外,张某还拿出自己几十年工作中积累的公开信息,编纂了一本电气类行业的电话号码簿。他突然想到经过自己将近半年多的整理和收集,出版后是否就会被各种盗版所侵扰。另外他的编纂中,使用了电信局公开的电话号码,占据他的电话号码簿的40%,他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侵犯电信局的某些著作权。
沈洁律师认为电话号码簿是汇编者将用户的电话号码按一定的顺序、编捐}规则排列起来的供他人查阅所用的一种汇编物。在汇编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创造性劳动:汇编者对现有的资料经过了符合自己汇编目的的筛选和调整,并以一定的方式(可能是独创性的)进行收集、组合。所以就电话号码簿整体而言,一般是具有独创性的。所以张工程师对行业电话号码簿的编纂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如果他人汇编张工程师的收集的电话号码,而且编纂方式有自己的独特性,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故而损失作品。如果汇编者只是将现有电话号码简单的进行迭加或排列,则也可能不会被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当然张工程师其编排的电话号码数量和电信局出版的黄页电话有一部分电话号码是相同的,编纂时也没有没有征求过对方的同意。对此沈洁律师认为单个电话号码作为一个数字组合本身并不具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张工程师只是收集单个电话号码,进行重新编排,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同样的他所编纂的电话号码簿,即使一部电话号码薄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也不能禁止他人就其电话号码簿中所收集的单个电话号码进行再汇编。但如果他人完全按照或者大部分按照张工程师编纂方式进行拷贝,就有可能侵犯其著作权。(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