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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放歌请饭作品放映权被判赔偿损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该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娱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舞厅卡拉喔凯包房)】等。上海律师

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娱乐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掌纹》等23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娱乐公司赔偿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39,428.83元(含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10,178.83元,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3,000元,取证费680.83元,差旅费498元)。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为20碟装DVD光盘,该光盘出版物外包装正面下部记载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背面下部记载“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并显示ISBN978-7-7999-2281-2,国权音字01-2013-0484号、新出音进字(2013)534号,以及“P?2014CHINARECORDCORP.”字样。该精选集内所附文本列明了光盘所含歌曲的名称、演唱者等信息。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曲目均包含在该精选集内。上海律师

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该合同中,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公章有编号。

滚石公司出具《声明》,明确前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4日,滚石公司再次出具《声明》,明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律师

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位于曲阳路“环球梦主题KTV”。公证员对摄像设备及存储介质进行了清洁性检查,通过包厢内的点歌设备查找、点播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356首歌曲,并对上述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在该KTV现场付款后取得《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内容为包房费,销售方名称为娱乐公司,并盖有“娱乐公司发票专用章”,金额分别为507元和176.13元。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该公证支付公证费3,000元。

经比对,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认为其主张权利的曲目取证视频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娱乐公司经比对后,认为取证的《TalkingHeartTOHeart》、《明明白白我的心》、《童年》、《雨过天晴》、《注定》、《美丽的花蝴蝶》视频内容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视频内容存在部分不同,认可其余取证视频内容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但同时认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取证视频时间短,《SuperSunshine》、《天使忌妒的生活》、《城市蓝天》、《桃花朵朵开》等曲目独创性程度低或ISRC码存在问题。经核对,《TalkingHeartTOHeart》、《明明白白我的心》、《童年》、《雨过天晴》、《注定》、《美丽的花蝴蝶》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视频对应内容基本一致;其他曲目取证视频内容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视频对应内容基本一致。上海律师

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关于2017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明确上海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11元/天/终端。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的《关于公示授权作品及曲库信息的公告》显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确认截至2017年9月21日,共取得授权音乐电视作品106,488首。娱乐公司据此认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经济损失可以计算。

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就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但未提交相关律师费发票。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发生差旅费498元,并提交2016年9月21日开具的金额为468元、内容为餐饮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以及金额分别为20元、10元的《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两张。

本案争议焦点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否就涉案曲目取得权利,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娱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作品放映权的行为;若娱乐公司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上海律师

本案中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曲目,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和伴音,由原唱歌手或演员演绎具有一定故事情节的画面,结合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两部精选集外包装上均标注有ISBN码、出版方、版权所有人、相关进口文号等信息,形式上符合正版音像出版物的特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合法出版物。包含在上述出版物内的作品标注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娱乐公司虽提交《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进口音像制品的通知》,但该通知不足以证明涉案精选集并非合法出版物,娱乐公司同时主张涉案部分作品的ISRC码存在问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娱乐公司上述证据及意见,不予采信及支持。上海律师

根据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涉案作品的放映权信托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结合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故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涉案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出诉讼。

对此,涉案《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系由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公司真实签订,即可确认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取得相关权利,滚石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2017年12月4日出具的《声明》也可印证相关授权的真实性,故对娱乐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娱乐公司还提交《授权书》、《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以证明滚石公司授权给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系录音著作权,并非放映权。对此,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公司的相关授权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授权的权利类型包括放映权,对于娱乐公司的该证据及意见,不予采信及支持。上海律师

经比对,在涉案KTV场所内公证到的视频内容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虽然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仅对每首歌曲的前段部分进行了取证,未完整取证,但每首歌曲均明显的标注了名称,在娱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未录制的后段内容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作品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场所播放的视频内容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的作品一致。娱乐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KTV包厢内播放涉案作品,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

娱乐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娱乐公司主张可按照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公告的收费标准及其管理的歌曲数等信息,计算其实际损失,对此,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公告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天每一终端11元进行计算,而并非按照其管理的作品数量等情况来计算,故娱乐公司上述计算方式并不能计算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损失,对娱乐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律师

因本案无证据证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娱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娱乐公司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制作成本、流行程度,以及娱乐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根据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公证费、公证时消费的票据,可以认定系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且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明确仅在本案主张上述合理费用,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上述主张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的差旅费用,综合考虑公证事项的实际发生、相关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酌情支持。对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的律师费,综合考虑本案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确定。上海律师

依照《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品(具体作品见附件一);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95,000元。(2018)沪0110民初2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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