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卡拉OK厅播放没有授权的歌曲构成侵权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法定代表人:周建潮,注册资金:10万元,业务范围: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上海律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同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上海律师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328”的房间进行拍照,公证员对该存储介质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确认无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播了《永远是朋友》等共378首歌曲(详见取证歌曲清单),同时两人操作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摄像结束后,上述存有录像内容的存储卡交由公证处人员带回后复制内容。上海律师

在娱乐公司处取证结束后,取得了商户名为“自由麦克KTV”的银联商务签购单1张,金额为254元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该发票显示销售方为娱乐公司,金额亦为254元。确认光盘封存完好后进行拆封,经播放该光盘,其中所附录像显示:在播放音乐电视画面上方有滚动字幕“欢迎光临乾豪KTV,预订电话021-60876118”等信息,同时还显示大部分音乐电视在播放时,在视频左上方均有“滚石”或“海蝶”的标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情况出具了公证书。为上述公证保全事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了公证费3,000元。上海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否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娱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娱乐公司具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以下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别阐述。上海律师

本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其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歌手或者演员演绎了具有一定故事情节的画面,再配以歌曲形成的音乐电视;第二类系歌手的现场演唱而形成的音乐电视。第一类音乐电视显示一定的故事情节,通过有机配合,表达了歌曲所要诠释的意境和内容,具有独创性,构成类电影作品。第二类由现场演唱会、幕后花絮、歌手见面会等改编的音乐电视,在录制过程中,前期有摄像师镜头的远近切换,录制画面的捕捉、选择,后期有制作成音乐电视所必要的剪辑,上述并非简单地机械录制,因此也体现了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亦构成类电影作品。上海律师

本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DVD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可以作为证实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根据该音像制品上的署名,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分别归滚石公司、海蝶公司、华谊兄弟公司、英冠公司所有,结合公证书所附的录像,娱乐公司所使用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播放时,大部分标注“滚石”或“海蝶”标识的客观情况,在娱乐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以上四家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上海律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先后与上述四家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的相应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上海律师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娱乐公司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包厢中向消费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点唱服务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具体分为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两部分。上海律师

经济损失部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娱乐公司均未能举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实际损失或者娱乐公司因侵权的获利。虽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采取的是大批量歌曲集中授权的方式,但其定价模式并非按单首歌曲价格乘以授权数量得出。而本案系侵权引起的纠纷,也不适宜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网上公布的包厢终端计价标准计算,同时侵权公证显示的娱乐公司经营场所已经关闭,客观上也无法核实包厢数及终端数。上海律师

鉴于以上情况,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的原则确定赔偿金额。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类型、作品数量、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娱乐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涉案作品使用时间以及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因素,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每首歌曲550元的赔偿金额较为合理,予以支持。本案涉及侵权的歌曲数共计335首,故经济损失确定为184,250元。

合理开支方面,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娱乐公司侵权,对娱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公证,公证费发票显示为3,000元,予以支持。取证人员在娱乐公司处因取证消费254元以及停车产生的费用20元,属于为调查取证产生的合理开支,亦予以支持。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涉案335首音乐电视作品;娱乐公司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84,250元及合理开支9,274元,合计193,524元。(2018)沪0115民初6214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