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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赠予漫画,著作权会变更吗

美术家老邓是一名老画家了,他醉心研究人物的漫画,将各种名人、小说人物、社会上的知名人士,都改编成可爱的卡通人物形象。因其漫画俏皮、活泼,又具有特色,受到了很多人的喜欢。除了人物漫画外,老邓还将一些神话故事、寓言、名人名言也改编成了变化,曾经发表在《新民晚报》等刊物和杂志上。最近他觉得自己的身体大不如前,想将自己多年的漫画著立成册,予以出版。

在很多年前因一些家庭矛盾,他和自己的妻子办理了离婚,之后,唯一的女儿因疾病,十多岁就去世了,当然他的父母也早就去世,而他又是独子。无亲无故。不免有些凄凉,考虑到晚年,他将上海唯一的一套住宅出售,之后和买家说好将户口留在房子中,自己住进了高档养老院。但想到自己的漫画著作还没有出版,他就坐立不安。

他找来了沈洁律师,称自己的这部漫画作品将来想赠送给养老院,其他一些存款和贵重物件在死后赠送给养老院的两名护工。存款和物品的赠送倒没什么大问题,但漫画的著作权如何留给养老院,他有些疑惑。老邓认为养老院作为一家公益型的单位,如果赠送给养老院著作权,那么是否代表自己将著作权送给了国家呢?

听了老邓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著作权赠予给国家和赠予给养老院并不相同。所谓一家高档养老院,其目的是营利,并不具有公益性,具体是否属于国营看其股东构成,如果股东是个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那么就不是国营企业。常规的养老院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高档养老院与其不同。只要查一下工商档案就可以知道它的属性。律师

老邓的漫画曾经刊登在各种报纸和杂志上,文笔翔实,内容生动,如果能够出版,当然也会获得一定的经济价值。赠予作品的著作权和赠予作品本身是不同的,如果只是赠予作品的原稿,那么受赠予人只能获得原稿的所有权,如果赠予的时著作权,那么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一起赠予。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当然老邓也可以完全不用赠予,因他的父母早就亡故,和妻子又早年离婚,唯一的女儿也已经过世,又没有兄弟姐妹,如果他去世了,那么他的著作权本来就归国家所有,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继受著作权人。所谓的继受著作权人,是指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从原始著作权人处取得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作为老邓本身,他是原始著作权人,是因创作作品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公民死亡后时,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时,则其财产归国家所有。著作权在没有人继承和受遗赠的情况下,自然而然,著作权归国家所有。

老邓还有一个担心就是这本漫画他还没有找出版社出版,现在身体大不如前,他担心作品还没有发表,自己就不慎一命呜呼了。对此,沈律师认为也无需担心。著作权归国家所有后,国家享有对该公民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也就是所,作品不需要发表,本身就享有著作权。如果公民的作品生前并未发表,有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其死亡后50年内,可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国家,来行使发表权。同时也由国家享有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当然如果只赠予作品,著作权并不转移,只有转移著作权的,才是完成老邓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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