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先生在网上看到了一部很有意思的小说,可惜小说只有前几章节是免费查看的,后面就需要购买会员。为了能看全本,他花了几十块注册了会员,也阅读了全部的章节。但这本书的结局是一个开放式的,并没有结论。男主角留学去了法国后,后来是不是回国和女主角再续前缘,还是留在国外不回来,原来的作品并没有给出结论,而是留了一个开放式结局,让读者自己思量。为此,毛先生看了很困惑,就想给作品一个清清楚楚的结果。他原本是某大学的中文系毕业,文学水平还不错,他提笔续写这篇小说,很快将主人公读书回国后的结局写得一清二楚。
让周围的几个朋友看了他自己写的故事后,大家都说比原著作开放式的结局要更吸引人。都纷纷撺掇他将这篇续集发在网上,但毛先生担心自己属于狗尾续貂,影响原小说,迟迟没有发布。最近因单位裁员,毛先生在被裁名单中,空闲在家的他将原来的续集继续写下去,成了一本厚厚的小说。里面的人物长相、习惯、特种特种和原小说中的基本相同,人物的关系和部分故事情节是根据原来的小说改编的。续集延续了主人公之后的各种经历,想到自己花了很多精力写了这本著作,毛先生找到一家出版社,想将自己的作品进行出版。当出版社的主编听说这是一部续集,且写续集的时候没有获得原作者的同意,就拒绝出版这部作品。律师
这下让毛先生郁闷了,自己的作品都是亲笔所写,又没有抄袭他人,为啥写续集需要原作者的同意呢,为此,他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写续集是利用原来的作品,对照之前的主要角色、基本情节和框架,按照故事的发展构思的作品。和原作品是由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又是全新的作品。续集和前作是有关系的,续集是针对原作品的,只要作者结束了自己的作品,自己没有写续集,也没有授权他人撰写续集,那么作品就是完整的。在没有经过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对原作品撰写续集都属于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所以如果写作品的续集,需要获得原作者的同意。擅自对作品撰写续集,将自己的构思延续,但违背了作则的本意,属于对原来作品的歪曲、篡改,所以会侵犯到原作者的作品完整性。
当然毛先生的续集还是很不错的,如果加以修改,成为一部新的作品,那么发表完全没有问题。如果是原作者亲自撰写续集,或者授权他人写续集,都是作者行驶修改权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斯佳丽》是《飘》的续集,原作者转让了续作权,让他人创作。再比如经过他人同意,可以将作品拍摄称电影或电视剧,但对原作如果进行了改动,改变了拍摄的内容,也需要获得原作者的同意发,否则也会侵犯他人作品。允许他人拍摄自己的作品,不代表允许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必要的改动”指为了上演目的,将其中的一些部分作非实质性的改动,这种改动是法律允许的。
虽然沈律师没有读完毛先生的续集,只读了一部分,沈律师认这部作品还是很不错的。如果毛先生能联系到原作者,并获得他许可他人写续集的书面许可文件,那么就可以去出版自己的续集,如果无法联系到原作者,或者联系后,原作者不同意他人写续集的,那么毛先生就无法出版自己的著作。要么将著作修改,成为一部独立的作品,要么就不发表作品,让其沉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