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将一笔资金委托给某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信托管理,签订了一份营业信托合同。该合同对信托资金金额、信托管理期限、资金运作范围、收益率等都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对收益率约定为固定的年收益率,超过部分作为信托公司的管理佣金。律师
对于这样一份约定了保本保息的保底信托,大多数委托人都不会认为有什么问题,至少认为双方协商一致,投资保本是有效的约定。但实际上信托是一种高度商业化的行为,信托双方共担风险,如果约定一方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违反了商业活动的特点,对风险承担一方是不公平的,故而信托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即:即便双方约定了保本保息,鉴于有违公平,故而该条款无效。
沈律师认为很多当事人并不理解,经常以“我们就是这么操作的。前几期也是这样处理。”为说法,那么沈律师认为如果把合同看成一个“君子协定”,双方自愿履行当然不涉及纠纷,但一但涉诉,法院会衡量合同的有效性。律师
当然信托合同的一个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成立,其他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仍起到约束作用。关于保本保息的保底条款无效后,双方该如何结算,如何享有信托利益的问题还是参照信托合同的约定。
如信托合同期满,信托公司或者受托人仍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作出清算报告,兑付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如果信托人拒付的属于违约,除了承担兑付责任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逾期付款后按银行的同期贷款承担利息损失。律师
关于保底条款无效后,没有兑付的收益,不能要求兑付,已经兑付的在信托财产的本金兑付时予以抵消。当然对于委托人来说,在本利约定无效的情况下,能取得多少财产是最重要的问题。沈洁律师答复:如果信托合同的利息条款无效,委托人取回自己信托的财产本金,如果受托人没有正确履行信托管理义务的,还可以取得信托财产孳息损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