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和某投资理财公司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经信托公司的操作,章先生的信托财产产生了损失,他查阅《信托法》后认为信托财产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故而自己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无效,根据《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应当返还财产,故而至少需要返还信托财产的本金,损失主要由信托公司承担。律师
《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科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先姑且不论有条件办理而不办理登记的,即便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主观上均愿意办理,遇股权信托、知识产权权利信托则无处可以办理财产登记。
对于没有登记的信托行为,是否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认定为无效,还是有区别地进行对待。沈洁律师认为对没有进行信托登记的信托行为不能一概认为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和承担过错责任,合同无效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发展。律师
对于信托财产中那些因客观因素无法办理登记的信托行为,肯定是有效的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并非故意为之,而是无法操作,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归咎于委托方和受托人,故而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
只有当出现可以办理信托登记而不办理,也不补办信托手续的,才产生信托不生效的情况。而目前对于信托财产的登记机构和登记规范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故而如何登记、是否能够对信托财产登记都还在探索中,如果认为只要不办理登记合同就无效的,不利益信托的发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