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纠纷,K进入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双方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人寿保险公司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及人寿保险公司有关实施办法及时向K支付代理费。另《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业务人员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所领取的佣金……,其领取以业务员在职为条件。人寿保险公司解除了与K的保险代理合同。律师
K诉称,双方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人寿保险公司应支付K续年度服务津贴及相应的利息。K辞职,但人寿保险公司未及时注销K的保险代理资格,致使K无法到别的公司从事保险工作,人寿保险公司应当赔偿K的损失。K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返还代理费26,106.06元及利息。律师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辩称,K所主张的代理费系双方保险代理合同终止以后发生的,并且K也没有对相关客户提供过任何服务,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人寿保险公司无需向K支付代理费及利息;关于K主张的待业损失,由于办理展业证的注销需要K将展业证交付给人寿保险公司,而K拖延交付,导致人寿保险公司无法为其注销,所以K主张的待业损失是由其自己造成的。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K赔偿公司损失138,573.26元,判决K赔偿人寿保险公司74,271.46元。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K支付续年度服务津贴及利息。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恪守履行。人寿保险公司向K发出了《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通知》,自此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解除。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以及“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续年度服务津贴的支付对象必须是当年度在职的业务员。现K所主张的代理费所对应的续期保险费均发生之后,即在双方解除代理关系之后,因而K的主张并无依据,本不予支持。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K的待业损失。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K是保险代理的从业人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关系之后,保险公司不及时注销展业证将使其无法继续从事保险代理人这一职业。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及时办理相关的展业证注销手续,为K再就业提供条件。现K未及时为人寿保险公司注销展业证,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关于人寿保险公司辩称的,其未及时注销系因K未将展业证交予人寿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人寿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律师
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未及时注销展业证对K所造成的损失,对此K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从K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偿30,000元的损失。根据人寿保险公司迟延履行的时间、违约程度及K工资损失的预期利益,酌定人寿保险公司赔偿K损失8,000元。(2010)静民一(民)初字第25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