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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用没有交付,保险代理人是否代付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L在保险经纪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公司合法销售之保险产品及销售行为,保险经纪公司根据其所颁布之业务制度办法给付佣金报酬。L同意遵循保险经纪公司所颁布业务制度管理办法中有关义务之各项规定。律师

除本合同之约定外,保险经纪公司所颁布之业务制度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公告皆于指定之日起对双方发生合同效力。L如不同意,得与保险经纪公司终止本合同,否则即视为接受其纳为本合同之一部分。本合同之部分条款若与现行的或以后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抵触者,则抵触的部分即行失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有效性。

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的丙车辆通过双方办理了车辆保险,保险人为财产保险公司,商业险的保险费为3,105.69元。由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投保人向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商业险退保。财产保险公司同意退保并退还保险费621.14元至运输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律师

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的丁车辆通过双方办理了车辆保险,保险人为财产保险公司,商业险的保险费为8,916.98元,交强险的保险费为4,480元,共计13,396.98元。L在扣除相应佣金后交给保险经纪公司12,861.53元。财产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合同终止并应退还商业险保险费7,133.58元。

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的甲车辆通过双方办理了车辆保险,保险人为财产保险公司,商业险和交强险的保险费与丁车辆一致。律师

登记所有人为Q的乙车辆通过双方办理了车辆保险,保险人为财产保险公司,商业险的保险费为2,364.29元,交强险的保险费为945元,共计3,309.29元。

两方均未缴纳甲车辆和乙的保险费。甲和乙车辆在保险期内均未出险。

保险经纪公司诉称:L与保险经纪公司签订保险业务合同,从事保险代理活动。L代理了运输公司所有的甲车辆和Q所有的乙车辆保险业务,保险费分别为13,396.98元和3,309.29元。L在领取了上述车辆的保险单、批单和付款凭据后,未将保险费交给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认为L应承担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责任,L返还车辆保险费16,706.27元。律师

L辩称:L代理了运输公司所有的三部车辆保险业务,车牌号为丙、丁和甲。运输公司支付了丙和丁两部车辆的保险费,L收到后交给了保险经纪公司。运输公司当时未付甲车辆的保险费。因三部车辆均已报废,运输公司要求退保。L代为办理了退保手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退保,而Q的车辆与运输公司的车辆实为同一人所有,故由投保人与保险经纪公司约定以丙和丁两部车辆应退还的商业险保险费缴纳甲车辆的交强险保险费和乙车辆的保险费。乙车辆虽由L接到此笔业务,但L仅向保险经纪公司传真了车辆行驶证,之后由投保人直接与保险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夏某联系保险费缴纳的事宜,L未再参与。L仅为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L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故不同意保险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

运输公司述称:丙、丁和甲三部车辆已卖给Q,保险由Q自行负责,与第三人无关,但车辆所有权人的登记并未变更。保险经纪公司诉请的保险费运输公司没有缴纳过,退还的保险费也未退到运输公司处。

Q述称:丙、丁和甲三部车辆确实由运输公司卖给Q,并通过L投保。因车辆报废,通过L办理了退保手续。丙车辆应退保险费621.14元,由财产保险公司退还至指定帐户。丁车辆的保险费缴纳了12,000多元,保险费应退7,000元左右。保险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夏某告知Q,因甲车辆仍需缴纳交强险的保险费,乙车辆需缴纳全部保险费,故将上述退还的7,000元左右的保险费用于缴纳该两部车辆的应缴保险费。律师

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了《关于寿险营管处(网点)代理人的车险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寿险各营管处(网点)代理人对自己负责操作的车险业务有责任做好车险保险费的催收工作。当保单送达代理人后,代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缴清车险保险费,如车险应收保险费超过5个工作日未缴到公司的,代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保险经纪公司认为该管理办法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组成部分。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应由L承担付费责任。L对此管理办法认为从未看到过,且该办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应由L承担缴纳保险费的责任。律师

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L承接的车险业务在保险经纪公司授权的范围之内,L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亦无不当之处,而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并非L之过错。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办法中“如车险应收保险费超过5个工作日未缴到公司的,代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应理解为在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情况下,而并非由L代为缴纳。

L作为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如L代为缴纳保险费则无依据再向投保人主张。保险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保险经纪公司要求L返还车辆保险费16,706.2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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