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保险公司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和《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约定由汽车服务公司已保险公司的名义为保险公司代理机动车保险产品的销售。律师
交强险保险费汽车服务公司应于签订交强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机动车辆保险费汽车服务公司应于每月31日前或保险费收入达300,000元时将保险费支付至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交强险代理手续费为4%,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足额保险费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汽车服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支付,机动车辆保险的代理手续费为15%,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保险费的30日内支付给汽车服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支付。律师
保险公司与两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汽车服务公司确认欠保险公司保险费930,692元,承诺分期归还,如汽车服务公司到期不履行义务,由网络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还款协议签订后,汽车服务公司归还了部分款项,余438,692元未支付,网络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律师
两公司辩称,保险代理合同是存在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也是真实有效的,保险公司所提出金额也是正确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代理合同应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中介费,应将中介费抵扣后,剩余部分由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律师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约定,代理手续费交强险部分应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的10天内支付,商业险手续费应在收到保险费的30日内支付,故根据合同,不存在保险公司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的问题。律师
保险公司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和《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与两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均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予遵守,汽车服务公司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网络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律师
两公司要求抵扣保险公司应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一节,因保险公司对汽车服务公司主张的手续费金额未予认可,汽车服务公司又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手续费系按照合同约定汽车服务公司已支付保险公司保险费部分的手续费,且合同有关于应先支付保险费后支付手续费以及不得直接冲减的约定,对抗辩不予采信。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担保法》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汽车服务公司应十日内支付保险公司保险费438,692元;汽车服务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网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网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汽车服务公司追偿。(2009)静民二(商)初字第12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