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Z提出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通用汽车财产保险业务提成报酬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Z为保险公司开拓、促成财产保险客户业务,保险公司支付相应对价。6年来,双方一直履行,形成事实保险代理劳动合同关系。律师
今年初,保险公司告知Z,由于领导变更,新上任的领导不承认Z之前为保险公司做成的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财产保险业务。所以,涉及的业务提成不能支付。Z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做此客户的维护、沟通工作,付出劳动,保险公司理应支付对价,具体金额按以往提成平均数估算。
Z为证明其主张,向提供:历年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单,Z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往来截屏,Z与保险公司负责人W的录音光盘及文字摘录。
保险公司辩称,Z所述的提成或报酬是个人行为,属于回扣行为,违反保监会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无关,不同意Z诉讼请求。律师
保险公司负责人W表示:Z只有寿险代理资质,本公司属财险、不采用个人代理,故双方无合同关系;双方曾有交涉,但Z所称的提成均为业务员个人将自己的提成给予Z、与公司无关,Z所称的通用汽车业务是由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承接。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双方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Z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应当知道保险法的上述规定。Z主张双方系事实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律师
Z提供的历年保单、微信截屏,与涉案保险代理业务无关联,微信资金往来亦为个人,不能证明涉案保险代理业务由Z完成、应从保险公司处获取提成。Z与W的交涉录音亦难以证明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就涉案保险代理业务有委托代理关系及具体权利义务约定。Z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Z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沪0106民初249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