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受托将一批餐饮等物品从家具厂运输到上海,运输途中,发生了一次碰撞事故。当时和一辆小车相撞,卡车就不慎撞上了一旁的隔离栏。造成了餐饮物品相互撞击,盘子、碗筷等都纷纷打碎。后来经交警确认,此次事故小车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卡车承担次要事故责任。车辆的损伤,双方在通知保险公司后,都得到了估损。
卡车上运输的货物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运输的工具为汽车,保险赔偿的限额为单次壹佰万元,合计不超过两百万元。现在因交通事故发生了货物受损的事故,虽然车辆和道路设施受损都已经有车辆保险解决了,但货物受损,小车司机并没有主动赔偿,故而物流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查看、勘验和核损,最终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公估报告,人,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公估检验师和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一起到现场检查,认为车辆撞击后,导致货物受损严重,除了底下的部分产品外,已经全毁。
经过估算,这批货物的损失合计为壹佰贰拾万元。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确定可以理赔的金额为最高限壹佰万元,至于其余的贰拾万元损失,需要运输公司自行向小车司机索赔。之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壹佰万元全额支付给了运输公司,而运输公司收到款项后,赔付给了委托运输的客户。保险公司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赔给运输公司的凭证,向小车的肇事司机提出了追偿索赔。
小车司机认为这些货物的损毁不一定是发生在事故中的,很可能在运输途中就发生了相互碰撞,造成了损毁,故而拒绝赔偿。保险公司人在货物装上车辆之前都进行了质检,货物是完好无损的,在道路行驶中并没有发生任何的碰撞和车祸,故而货物也不存在任何损失的可能。货物本身做了一定的防撞保护,一般的路途颠簸是不会对物品造成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小车司机需要承担大部分的事故责任,故而壹佰万的货物损失中,小车司机需要承担70%的货损。律师
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终点,但考虑到运输的货物都是易碎物品,故而投保了车上货物的保险。现在因小车司机违章变道,大车没有及时避让,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货物损坏了将近七成。根据责任认定,小车司机需要承担大部分的事故责任,故而保险公司理赔后,获得了追偿损失的权利。
至于小车司机称保险公司并不是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一方,也不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更不是货品的主人,没有资格进行理赔。沈洁律师听了小车司机的法律咨询,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取得了代为追偿的权利。有权代替原本的运输公司向小车司机索赔,和货主是没有任何关联的。小车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但投保的金额不够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只有伍拾万元,如果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的车祸,这些保额是不足以支付损失的。
虽然沈律师并不支持购买理财保险、购买长期人寿保险,但对于车险,沈律师认为还是要买够买多才行,如果是经常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建议购买两百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如果是在城市道路开车,不太上高速的,也要购买壹佰万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如果经常搭载朋友、亲戚的,建议购买车上人员的座位险,因为第三者责任险对本车上的乘客是不予理赔的。一旦发生车祸,好心给人搭车,就要赔偿他人损失。
至于本案中机动车是否是挂卡在运输公司的,和案件的索赔并没有任何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在追究的是碰撞挂卡司机对方的责任,并不是挂靠司机碰撞他人。
当然本案中唯一不合理的索赔是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金利息的损失。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已经理赔了将近半年,但因为小车司机和运输卡车受损较为严重,双方一直就车损和维修在协商,故而耽搁了一些时间。在双方对赔偿尚有争议的情况下,小车司机没有给予赔偿金并不属于延迟给付,不需要支付延迟给付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