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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手后,是否丧失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合法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即便为保险标的投保,也不能获得保险理赔。比如张三为邻居李四的房屋投保财产险,即便房屋发生保险事故,张三也不能获得赔偿。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财产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合同变成射幸合同,比如拿不相关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变成赌博;也为了防止产生道德危险,比如为了取得邻居家的房屋财产保险金,而故意烧毁邻居住房。貌似保险利益很容易区分和理解,但是法律实践中并非这么简单。律师

保险法律咨询:A公司为客户日本某株式会社承揽加工一批服装,来料加工。因为面料较为贵重,A公司为此投保了80万元的财产险,合同约定“雷击也是保险合同承包的范围”。到了交货时间,日本公司指定自己的中方代理提货,但由于承租的仓库没有空位,提货后暂时在A公司的仓库免费搁置一周。后仓库因为雷击打穿仓库屋顶,漏水造成部分衣服成品受损。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A公司和日本某株式会社认为,财产保险仍在有效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索赔请求人为投保人A公司,权利人也是A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货物已经交付给承揽合同的委托方,日本某株式会社,虽然货物仍旧存放在A公司内,但保险标的的风险已经转移,A公司和日本公司之间构成场地免费借用协议,但A公司已经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理赔。律师

A公司接到拒赔通知后,认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那么保险公司为何当初允许自己投保呢?

沈洁律师认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一定是所有权人,其他和保险标的有合法厉害关系的主体都可以是投保人,都可能具有保险利益。比如仓库保管者为仓库中的货物投保,货物承运人为运输的货物承保,公司企业等法人为员工的意外伤害投保等等。保险利益应当作出宽泛的理解。只要法律上对标的存在可以确定利益,都认为是对保险标的存在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利益不存在保险利益,不能为保险标的投保,即便能够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的。

就本案件而言,A公司已经把货物交付出去,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风险已经转移到日本公司名下,A公司以已经对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事故,是日本公司自担。故而保险公司拒赔是有依据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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