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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存放地变更,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法律咨询:J纸制品销售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含雪灾事故引起的损失赔偿,申报的保险标的价值为100万,2008年发生雪灾,该公司的成品和半成品损毁过半,经查当时库存价值92万多,但有29万货物因仓库过于狭小无法存放,堆积在露天加盖塑料薄膜,打算两日后发货给客户,没有想到发生了保险事故。律师

保险公司经过勘察后,认为29万的货物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存放于仓库内,不予理赔。纸制品公司认为当初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是知道仓库面积的,根本无法堆放100万纸制品,收取保费三年都看到露天的仓库堆场,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时候提供的一系列财务资料和仓储资料也表明保险公司是知道这件事实的。

问: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发生变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明知投保人变更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继续收取保险费,或者继续再签保险合同,是否应该理赔。

沈律师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存放地点对标的是否发生风险事故是有影响的,比如纸制品靠近火源,会增加出险的可能性,贵重物品不放在金库中,放在普通办公室会增加盗窃出险的可能,危险物品不单独存放,和普通物品一起储存也会增加标的的风险。所以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位于哪里,对保险人是否承包,是否考虑增加保费都是有影响的。擅自变动保险物品的存放地点,不通知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理赔。律师

如果投保人已经通知了保险人,保险标的存放地点的变更,保险人继续收取下一年保费的,视为保险人认可保险标的存放地点的变更,出险后当然要理赔。

本案就是属于后一种情况,纸制品公司投保前,将保险标的的库位,包括露天库位都已经通知了保险公司,第一年保险合同期满失效后,保险公司再次派业务员到纸制品公司的仓库,对纸制品存放和数量进行了清点,双方制作了纸制品价值确认书,内有库存数量和存放库位,有三个库位标明是露天临时库位,可以视为保险人愿意接受露天库位内财产的投保,出险后应当赔偿。

沈律师提醒:不是每个投保人都和本案的纸制品公司一样幸运的,更多的时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代理人之间是口头的约定,甚至有些考虑“做生意”,说话含糊其词,达意不清,到了出险时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各执一词,最后诉诸法院,法官重视的是书面证据,因此如果遇到保险标的要移库或者变更存放地点的,投保人或者保险人一定要书面通知保险人,或者批单,批单相当于合同变更书,具有法律效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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